关于印发《太仓市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规范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21〕33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太仓市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太仓市财政局   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

 

 

太仓市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规范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太政发〔2021〕3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项目资金。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专项资金可与上级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的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奖励、补助等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服务业改革开放需要和宏观经济政策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以及国际国内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共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发改委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会同市发改委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制定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镇(区)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以下产业发展方向:

(一)促进数字经济做大做强;

(二)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壮大;

(三)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内涵;

(四)扶持“两业”深度融合发展;

(五)推动物流行业提档升级;

(六)拓展楼宇经济发展空间;

(七)鼓励载体企业争先创优;

(八)加强企业信用示范创建。

第七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所在地的镇(区)申报。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资金审核和下达程序:

(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或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材料初审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委托项目所在地镇(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委托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市发改委对经初审拟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查询其前3年信用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确定扶持金额。

(四)市发改委负责将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支持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但依法不宜公开的除外。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下达资金。

(六)市发改委或镇(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或指标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发改委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镇(区)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应列入本级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8日 ,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期间参照执行。《关于印发<太仓市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太财规〔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