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部署安排,统筹推进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和培训资源共建共享,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有序谋划布局。公共实训基地作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平台,与院校实训基地、企业实训基地,以及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共同构成全职业周期技能培训平台体系。其中,公共实训基地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示范性作用。各地人社、发改部门要紧扣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助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重大战略,认真分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重点产业、劳动力资源、培训载体资源分布情况,突出地方特色和区域辐射性,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分年度梯次谋划本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二、规范高效推进建设。各地人社、发改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责任,按照“规划统筹、部门合作、多渠道资源建设、高效共享利用”的原则,共同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规范有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方案、监管方案、运营方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强化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力度,确保项目高效推进。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有序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早日投产达效。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将更多培训资源、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公共实训基地实施,实现资源集约利用。支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园区、院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共建共享。
三、优化管理运营机制。项目单位要牵头做好公共实训基地运营管理,探索多种运营方式,提高场地和设施设备利用效率。鼓励企业、院校通过“产教融合、产训结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实训项目运营管理。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运营的公共实训基地,应保证基地独立运营、对外开放。各基地要对外设置“公共实训基地(项目所在地名称)”的明显标识,面向各类城乡劳动者开放,确保公共性、公益性、开放性、综合性。各基地要完善准入申请、实训预约、协议管理,以及学员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确保基地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四、加强培训示范带动。各地要围绕本地产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要,优化供需对接机制,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公共实训基地面向脱贫人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开展订单、定岗、定向式培训,做好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提升等服务。鼓励各地在公共实训基地创新培训组织模式,积极开展项目化培训,对急需用工的新投产项目、企业阶段性生产任务、定向劳务协作、劳务品牌建设等,可打破职业工种名称和国家职业标准课时限制,确保培训质量。
五、强化综合公共服务。各地要积极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完善实训设施设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发挥基地在实习实训、技能竞赛、考核评价、创业就业、师资培训、课程研发、教材开发等方面职能,支持公共实训基地承办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原则上市级、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年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技能实训、等级认定、技能竞赛宣传等公共就业服务不少于1万人次、0.5万人次。各地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实训的培训工种和培训计划,优化在公共实训基地开展的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程序,按规定拨付补贴。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开设学生实习实践课程。各地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积极申请备案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评价和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等资质,为城乡各类劳动者提供“岗位需求+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就业服务”一体化服务。
六、完善长期投入机制。各地人社、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当地政府关于建设方案、监管方案和运营方案的承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及时指导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困难。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实训基地积极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积极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基地、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等职能,以及退役军人、妇女、残疾人就业创业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氛围。对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且建成后连续运营5年以上、社会效益良好的公共实训基地,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用于基地提档升级,市级项目支持上限为3500万元,县级项目支持上限为1500万元。
七、加强运营绩效评估。省级人社、发改部门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营年度评估制度。各市州人社、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运行情况的指导,每年底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公共实训基地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培训工种、人次和输送就业情况,技能等级认定工种及等级情况,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建设、技能竞赛情况,以及存在困难和问题等。各项目单位要认真对照上级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经费使用、管理机制、运行模式、实训质效等方面成效,加强补贴性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公共实训基地运行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展示活动,及时发布基地工作动态。基地不得以委托或合作等名义将补贴性技能培训任务违规转包给其他单位并获酬。对基地运营质效不高、管理机制不顺,以及未完成公共实训任务或达不到实训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承接补贴性技能培训等任务。对于截留、挪用、骗取建设资金和培训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单位:省发改委社会处吴思 027—87231302
省人社厅职建处靳彤彤 027—86656663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