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虹口区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虹口区财政局
2025年2月10日
虹口区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性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虹口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使用区级财力的维护类项目,包括房屋修缮、维修、装修,区级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含下立交、地道、天桥、桥梁等)、河道管理、排水防汛、绿化市容、环卫管理、教育、卫生等项目。
数字化项目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另行制定。
二、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区维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储备库管理、计划制定、标准制定、立项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财力安排、资金拨付、财务监管以及绩效管理等。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负责各自领域项目建设,进行项目储备申报、计划申报,按照建设标准开展方案设计和投资编制,依据立项批复组织项目建设。
其他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区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三、储备库管理
严格执行《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维护类项目储备管理,建立维护类项目储备库和基础设施清单。
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及各项目单位负责建立和维护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基础设施清单,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储备库申报和储备库升等的相关材料。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会同区建设管理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和区教育局以及各项目单位管理维护类项目储备库和基础设施清单,审核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对于确需实施、建设条件成熟、方案稳定的项目,及时推进项目升等。
其他各项目单位根据各自职能,结合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储备项目,并开展前期研究。
四、计划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将维护类项目纳入全区计划统筹管理。区级政府性建设资金原则上重点投向城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情况,量入为出,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根据本区政府投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不含项目前期费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项目单位需报区委、区政府决策。其中,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需报各单位分管副区长和分管综合经济副区长专题审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需报区长召集政府专题会审议决策。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各部门、街道申报的经区政府决策后的项目,形成次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后印发。
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挂图作战、亮灯预警等举措,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启动。城维、教育卫生维护类项目年度资金列入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按工程实际进度按流程支付使用。
五、立项审批
区发展改革委依据《虹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虹口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计划编制和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区建设管理委、区绿化市容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使用部门预算的项目,项目单位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深度),报区发展改革委办理立项手续。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评审,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专家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予以批复,批文抄送区财政局和各相关单位。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屋修缮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依据市房管局同意的造价指标审核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批复项目资金计划。成套改造等改扩建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依据市有关管理规定审批管理。
除区机管局以外的项目单位开展的机关办公用房修缮等项目,区机管局依据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和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的结果开展项目立项,批复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机管局作为项目主体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管理。
六、组织实施
各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总投资组织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变更设计方案。
如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方案,引起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本区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严格按照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总体管理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组织实施。
七、监督管理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在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时,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资产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投资维护类项目全部纳入绩效管理范畴,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和项目资金执行率将作为政府投资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
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八、附则
本区原有政府投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的要求执行。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