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20号)等文件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7日前反馈至浙江省商务厅。如需转载,请及时告知。
联系人:董希豪,0571-87051941
浙江省商务厅
2024年10月16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4〕20号)
二、总体要求
通过规范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回收领域相关部门职责,提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的规范化水平,有效解决电动自行车回收环节的突出风险,推进回收链条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回收处置
对计划报废处置的电动自行车,其实际拥有人(以下简称车主)可选择在合规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维修门店或回收拆解企业交售该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回收单位须对回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回收登记、车池分离、车辆拆解、电池处置、车牌注销等处理,形成回收处置闭环。
(一)销售单位或维修门店收到电动自行车后,应在安全条件下做好蓄电池拆卸,将车架和蓄电池分别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电池回收企业处置,并配合车主做好注销登记。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合规合法回收并拆解电动自行车,如回收企业收到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应做好对拆卸下来的蓄电池的安全储存,交售给电池回收企业处置,并配合车主做好注销登记。
四、拆解场地建设
电动自行车拆解企业应按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回收场地建设,场地选址应遵循便于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拆解场地、废旧仓库等重点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回收服务区及拆解场地不应设置在地下;回收场地与住宿及生活区不应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用于存放废旧蓄电池的区域应设置在独立房间内,并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按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五、安全和环保管理
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门店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单位合规经营指引》落实日常管理。电动自行车相关回收企业应制定作业规范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做好废旧电动自行车的有序存放,不得多层叠放和挤压车辆。如有参与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的,应具备破损废旧电池废液、废物等收集及贮存能力和规范处置的能力,并及时将电池移交至合规的蓄电池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填埋。
六、信息登记和注销
电动自行车回收单位应做好回收数据登记,填写《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汇总表》,留底一份,每次将一批车辆交售给拆解企业同时移交一份给拆解企业,拆解企业每季度填写汇总表报属地商务部门。回收单位还应并配合原车主及时做好车辆注销登记。
七、协调机制
各地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销售单位、维修门店、回收企业建立沟通联系机制,扩大电动自行车回收覆盖区域,协商合理的回收价格,调解相关矛盾纠纷。
附件下载
| 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汇总表.docx(点击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