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强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政策落实,我局对《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发〔2020〕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池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2025年4月24日之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在线等方式反馈我局,来邮来件敬请注明“河池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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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池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1日

附件

河池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做好公益性岗位申报、认定、管理工作,切实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城镇公益性岗位不含乡村公益性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是指由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同时可适当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城镇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搬迁到城镇的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安置。

第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分类。

(一)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范围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就业信息采集;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公共环境绿化;公用设施维护;公办教育、民政、文旅、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养老、托幼服务;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二)经营性单位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在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能力强的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城镇公益性岗位。

第二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

第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是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为主,适当在符合规定经营性单位开发一定数量的城镇公益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开发制和申报制。

(一)开发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就业局势要求进行的指导性开发,主要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公益性岗位。

(二)申报制:在本行政区域内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的城镇公益性岗位。

第三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对象及安置、使用程序

第四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安排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二)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三)城市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五)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六)失地人员: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七)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八)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九)“僵尸企业”职工非个人原因未解除劳动关系,实际处于失业状态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僵尸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含国有大集体企业)符合僵尸企业条件的企业。

(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第五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使用、安置程序。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登记表》。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二)初审及推荐。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并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推荐岗位和求职者,并优先推荐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用人单位不属于新增加岗位的,可自主选择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人员,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

对用人单位申请开发的城镇公益性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核实其岗位的真实性,杜绝将开发的岗位用于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

(三)审批。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推荐成功后,及时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并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将援助情况录入“数智人社”系统,同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录聘用情况。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拨付

第六条  对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下同)。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其中,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上浮部分从自治区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给予补贴。

第七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补贴按月拨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基本户的可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须按时将城镇公益性岗位考勤表和上月补贴发放表复印件传送(可网络传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未按时传送上述资料的,人社部门不给予拨付各种补贴。

第五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履行用人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城镇公益性岗位上岗实行全日制上岗和完成工作量两种方式,具体由用人单位确定,并必须在劳动协议中注明。

第九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援助期限。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上岗人员援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经认定曾经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2024年12月31日(含)前进岗核定享受补贴期限至原法定退休年龄,如因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需要延迟退休的,可延长享受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2025年1月1日起审批进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核定享受期限。

对首次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安置期满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名单后按年度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同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确实不能按照岗位要求正常工作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四)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必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并追回已违规发放的各项补贴。

(一)冒名顶替。办理上岗手续后,由他人冒名顶替上班的。

(二)虚设岗位。单位虚设岗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到单位上班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第十二条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现象的,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以骗取就业专项资金论处,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城镇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河政发﹝202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