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242号)、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行工伤认定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人社秘[2023]号),现将李*英等陆人拟认定工伤情况予以公示。
若对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4月15日--2025年4月21日(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
受理电话:0551-63536171
通信地址:合肥市政务环路88号
邮编:230085
附件:拟认定工伤人员情况一览表(2025年第二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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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拟认定工伤人员情况一览表 (2025年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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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伤认定申请人 |
用人单位名称 |
事故简述 |
拟认定意见 |
适用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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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英 |
女 |
用人 单位 |
中铁四局集团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李*英同志于2025年2月20日,下午17时30分,离开单位下班回家,17时45分途经牧童路与宿松路交口由西向东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时,被胡*宏所驾驶小型汽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唇部贯通伤、多颗牙齿损伤、右侧8、9肋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损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本次事故李*英无责。 |
予以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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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冯*晨 |
男 |
用人 单位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 |
2025年2月25日上午12时15分左右,合肥东线路车间检查工区线路工冯*晨,在完成当日维修工作,抬运工机具出网时,在通道门台处不慎摔倒,造成抬运机具砸伤左脚踝,及时送往医院就诊,诊断:左脚踝骨折 |
予以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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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戴*宁 |
男 |
用人单位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车务段(合肥东站) |
2025年3月2日戴*宁上夜班在去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经就医诊断:右锁骨骨折,本次事故戴*宁付同等责任。 |
予以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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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宋*波 |
男 |
用人单位 |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车辆段 |
2025年3月6日8时55分左右,合肥车辆段阜阳运用车间检车员刘*美在客整所8道整修备用客车车底作业完毕返回待检室,步行至7-8道中部时,膝盖发软向后蹲坐在地面致腰部受伤(L1椎体压缩性骨折) |
予以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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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叶*军 |
男 |
用人单位 |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 |
2025年3月6日9时30分,阜阳战派出所所长叶*军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被情绪激动的家属咬伤左手。 |
予以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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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戴* |
男 |
用人单位 |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 |
2025年3月24日9时,戴*在浙江警校临安小区参加公安局特警比武选拔,在进行极限越障过程中致脚踝受伤。 |
予以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
备注:事故简述包含事故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医院就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