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我市将制定《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增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现将《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信地址:扬州市司法局立法处(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
联系电话:0514-80989832;邮箱:yzssfjlfc@163.com。
公告日期:2024年4月18日至5月19日。
扬州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7日
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区域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宋夹城景区、唐子城景区、绿杨村景区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
第一款所称风景区周边区域,包括外围保护区、协调控制区和视廊控制区。
第三条(保护原则)风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风景区保护协调机制,对风景区保护工作中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进行协调。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辖区内做好风景区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构和部门职责)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行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相关职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财政、公安、政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利、交通运输、民族宗教事务、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区管委会与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及风景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应当及时将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告知风景区管委会,并做好有关执法事项的指导工作;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将执法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六条(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激励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规划依据)风景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风景区进行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根据扬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瘦西湖景区、蜀冈景区、宋夹城景区、唐子城景区、绿杨村景区不同的保护要求编制,并依法报批。
风景区总体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九条(规划修改)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规划协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区的,应当征求风景区管委会的意见,并与风景区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风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制定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发展、人口控制以及工矿企业、村庄搬迁、改造等实施计划。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计划,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十二条(分区分级保护)风景区实行分区分级保护。
核心保护区以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域为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保护区属于严格禁止建设范围,不得安排重大建设项目;
(二)二级保护区属于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不得安排总体规划确定以外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三级保护区属于有效控制建设范围,合理安排旅游服务设施,有序引导各项建设活动。
外围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的外围地带,东至瘦西湖路、南至盐阜西路、西至扬子江北路、北至江平路一线。外围保护区应当加强与核心保护区的衔接和协调,提升景观的可达性、可视性。
协调控制区是指外围保护区的周边区域,东至高桥路—黄金坝路一线、南至文昌中路、西至邗江北路、北至江平路。协调控制区应当重点对建筑风貌和形态进行协调引导,推动景观风貌自然过渡。
视廊控制区是指保护风景区特定视线通廊的空间管理区域。视廊控制区应当按照《扬州瘦西湖及历史城区周边区域建设高度控制规定》的规定,实行六级高度分区控制,其中唐子城、宋夹城、瘦西湖(含绿杨村)景区等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檐口高度应当严格执行高度控制规划。
第十三条(天际线保护视廊和廊道)风景区实行天际线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景观设计等措施,对风景区的空间轮廓线进行系统性管控。
风景区下列沿线可视范围内严格实施天际线保护:
(一)水上游览线(大虹桥—接驾厅);
(二)长春路沿线;
(三)瘦西湖东西向视廊(熙春台—小金山视廊);
(四)瘦西湖南北向视廊(二十四桥—栖灵塔视廊、瘦西湖—二道河—荷花池视廊);
(五)瘦西湖南北向视廊(瘦西湖双峰云栈—中心城区视廊);
(六)保障湖廊道(下马桥—相别桥廊道);
(七)唐子城北廊道;
(八)其他经规划调整后增加的视廊沿线。
第十四条(天际线保护高度控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天际线保护高度控制列入风景区视廊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规划审批条件,严格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落实天际线管控要求情况。采用以放气球等方式的视觉实地校验与计算机模拟高度相结合的办法,实现视廊控制区视觉无污染。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天际线保护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天际线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建设要求)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区周边区域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风貌协调和天际线保护要求,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拆改、增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原有的立面、色彩、形状和建筑高度,破坏风景区景观。
第十六条(建设活动审核)在风景区内不得进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禁止的建设活动;进行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要求)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位置和设计进行施工;
(二)施工现场按标准设置防护围挡,并注重与周边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三)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污染环境和破坏水土资源;
(四)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风景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
第三章资源保护和文化传承
第十八条(可持续发展)风景区内的自然资源、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实施整体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九条(各景区保护重点)风景区内各景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详细规划,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保护措施。
瘦西湖景区重点保护瘦西湖生态水体完整性,维护沿湖古典园林建筑群和自然景观格局,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的要求实施保护。
蜀冈景区重点保护蜀冈山体自然地貌,维护大明寺、观音山禅寺等历史建筑群,完善宗教场所功能。
唐子城景区重点保护唐子城、宋堡城城池格局,加强遗址考古、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
宋夹城景区重点保护宋代城墙遗址和湿地资源,加强遗址保护和资源利用。
绿杨村景区重点保护古城风貌,加强文旅发展。
第二十条(植被保护)加强植树造林,优先种植本地乡土树种,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原生地,维护风景区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蜀冈西峰、宋夹城、万花园、维扬广场等永久性绿地不得随意变动或者另作他用;确需调整永久性绿地用途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水系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统筹对风景区水系及上下游河流、湖泊等水体和湿地的保护。
水利部门应当会同风景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明确风景区水系及上下游关联水体的保护范围,实行分级、分区保护,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水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
第二十二条(水体质量)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监测风景区水系水质。风景区管委会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告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并配合治理。
风景区管委会会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风景区水系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有效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水质改善。
第二十三条(水位调节)水利部门应当合理调度瘦西湖及其相关水系的水位水质,保障整洁优美的生态水环境。
第二十四条(排污管理)风景区内所有排污物应当经过处理,严格执行排污标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到相关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排入水体及其关联的市政管网;禁止向水体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完善风景区及周边区域的雨污分流、截污纳管等设施,对风景区内现有污染源加强监督管理,逐步提高风景区内生活污水收集率与处理率。
第二十五条(大气质量)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风景区大气质量进行监测,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及时跟踪监测结果,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其生产、生活或者服务性设备以及进入风景区的交通工具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六条(文明文化传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统一协调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活化利用和创新表达。
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从历史、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对风景区内各类物质与非物质遗产进行科学评估,挖掘文化底蕴与时代价值,促进风景区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弘扬。
第二十七条(文物保护)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指导风景区管委会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风景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制定保护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建立数字化信息档案,并按照原有风貌组织保养、维护;开展文物活化利用工作的,应当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
风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的历史建筑以及遗迹(址)等,由风景区管委会公示目录,不得损毁或擅自迁移、拆除。
第二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统一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明树木编号、树种、树龄、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标牌;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还应当在古树名木生长处树立解读牌。
第二十九条(宗教文化保护)风景区内大明寺、观音山禅寺、法海寺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和文物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禁止行为)在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破坏景观、设施以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填湖、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或者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违法引进或者带入外来物种及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在风景区水域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有害捕捞方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五)砍伐树木、围捕射杀野生动物;
(六)在风景区管委会设定的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烧香点烛;
(七)在建(构)筑物、树木等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八)其他破坏景观、设施以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服务管理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一条(科学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科学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加强智慧景区建设,建立健全风景区信息服务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完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旅游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活动审核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游览线路及容量)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风景区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游览线路和游船数量,根据游览的实际需要,对风景区部分地段的游览线路进行限定或管控。
第三十四条(游览安全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制定风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游览安全管理。
风景区内不符合游览条件的区域不得开放。在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防险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重大活动安全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重大活动安全管理。
观音山香会、大明寺元旦撞钟等民俗文化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保证重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应急避难管理)应急管理部门、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应急管理工作,将宋夹城景区作为风景区的综合性避难场所,结合风景区内广场及绿地设置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
第三十七条(商业经营管理)严格控制风景区核心保护区内的经营业态和业户总量。
风景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景物、景观保护以及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对风景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经批准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和时段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加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交通秩序管理)进入风景区停车区域的外来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和车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风景区内用于游览观光经营服务的车辆、船舶,应当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车辆、船舶应当具有风景区特色,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运行安全和整洁美观。
在旅游旺季或举行大型活动时,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可以决定其管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院落、操场、停车场(库)等场所向游客开放,用于临时停车。
第三十九条(坟墓管理)除国家已有的公墓外,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和擅自改建、翻修坟墓。
翻修、改建革命烈士坟墓、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或具有一定社会、历史价值的坟墓,应当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违反管理秩序禁止行为)进入或者居住在风景区内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维护风景区管理秩序。
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随地乱扔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及随地便溺;
(二)在经风景区管委会划分、上级部门批准设定的禁止区域游玩、游泳、垂钓、野营;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开展车辆营运活动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
(四)强行向游客提供服务或者兜售商品;
(五)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六)在风景区管委会设定的控制区域内,未办理报备手续进行的低空飞行;
(七)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八)假冒宗教教职人员从事宗教活动或者募化活动;
(九)其他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绿色产业发展)市人民政府、风景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合理发掘、利用和展示风景区资源,鼓励发展以文旅休闲为特色,智慧科创、人工智能、大金融、大健康为主导,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园区经济、数字经济、会展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并对禁止发展的相关产业制定负面清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一般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违反天际线保护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规用火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规活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不文明行为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规经营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管理者责任)风景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扬州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