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苏相合作区、高新区、高铁新城、度假区(阳澄湖镇)、各镇(街道)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相城区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现将《相城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1月11日
相城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相城区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苏州市相城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以及对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初审和预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按照“宏观引导、权责明确、规范运行、考核导向、自主申请、诚实守信”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专业服务机构、评审咨询专家等。
第五条 区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遴选确定专业服务机构,指导和监督项目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工作;
(三)负责项目的征集、申报、形式审查工作;
(四)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实施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五)开展年度区科技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和资金;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信用查询;
(七)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所在镇(街道、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和推荐;
(二)协助或受托参与立项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及时拨付立项项目的支持经费,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及时协调、上报项目管理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五)接受区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按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参加答辩;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落实相关保障条件,严格执行项目合同,规范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
(四)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五)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专业服务机构是经区科技局遴选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科研项目管理能力,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承担区科技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合同签订、中期检查、经费审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管理有关工作;
(二)受托负责区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撑;
(三)接受区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评审咨询专家是接受区科技局聘请参与各级科技项目评审论证、审核评估咨询活动的专家,主要职责有:
(一)受托参与区科技项目的项目评审、验收评价、监督评估等,提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咨询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依法尊重项目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
第十条 区科技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按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区科技项目分前资助、后补助和奖励类项目。前资助项目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并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承担单位先行实施项目,在完成项目、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奖励类项目是指对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等单位发放奖补的项目。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相城区实际情况,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设置区科技项目,在保持相对稳定与连贯的基础上可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科技需求,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
第十三条 区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区科技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项目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免申即享项目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明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内有关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对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和信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区科技项目实行评审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区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由区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评审咨询意见作为区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需要组织评审咨询的区科技项目应明确评审咨询方案,明确评审咨询专家组构成、项目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审咨询组织工作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区科技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按规定发放评审咨询费。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评审咨询意见拟定区科技项目立项方案,经局党组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立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核实该异议情况属实且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年度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印发后,前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及时与区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予以撤销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项目实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区科技局或受托专业服务机构可对项目在实施期内对照项目合同书开展中期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阶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期拨款的重要依据。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自主权。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按照研发创新规律和市场环境变化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且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项目实施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区科技局报备;报备文件可作为项目合同书的补充材料及项目后续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评价验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区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区财政资金资助、签订任务书的区级项目,均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评价验收。后补助项目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一年内组织验收,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邀请技术、财务、管理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与,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专家组。根据需要,可安排多个项目进行集中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任务进行验收,可采取查看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察、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组织评议等形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总结结题和验收不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经验收专家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验收通过”结论。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全部考核目标,或虽未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目标、但在关键创新目标上形成高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三)经费使用合规。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可做“总结结题”结论,不再拨付剩余项目经费。
第三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三)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科技局。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原因发生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拒不开展项目实质性研发、项目经费使用故意违规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以及在项目合同约定执行期到期后18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强制终止并报告记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机制,注重重大项目中长期创新绩效,可在项目完成后2至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区科技项目经费包括区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支持的经费、各镇(街道、区)财政共同支持的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前资助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编制科目预算时只需测算总额。后补助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技创新。
第四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
第四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有关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
第四十二条 完成合同书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区科技项目,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撤销立项、总结结题、申请终止、强制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均按原拨付渠道收回。国家、省、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落实项目自筹经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区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符合《相城区科技研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科规字〔2024〕2号)要求。
第四十四条 各板块承诺共同支持项目的地方财政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落实。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七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六条 健全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须遵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规定,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实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明确异议内容和理由。对评审咨询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区科技局对收到的异议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异议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与项目或异议处理存在利益关系的,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回避。有关单位和个人认为项目管理中存在回避事由的,可向区科技局提出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回避的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查后,决定是否回避。
第五十条 加强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信用管理,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机制。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报告记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有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因尽责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免责。
第五十二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区科技项目任务目标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
第五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局应加强项目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保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奖补资金对象是板块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