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第一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起草了《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意见时间
4月28日—5月14日,共10个工作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可通过在线方式或电子邮件、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 编:530021
电子邮箱:szc@czt.gxzf.gov.cn
联系方式:0771—5331507(电话),0771—5312865(传真)
附件: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4月27日
附件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三、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以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