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意见采纳情况
1第六条增加内容:“上述人员在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时,原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未采纳。第六条为参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制定,不作内容增加。
2对于市级以上的重大的经济科技活动,“市级”是否要求过高。可否从基层出发,县区此类项目比较多,可以考核具体项目成果后,纳入标准条件。未采纳。参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经济科技活动最低要求为市级。
3业绩中主持各类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连续3年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营业收入、盈利税收、单位能耗、人均产值等)达到省内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主持企业经营管理期间,企业获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或冠军企业称号建议不要完全删除。建议更改为: 主持各类小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主持企业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或专精特新企业、冠军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未采纳。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荣誉在业绩条件中已有具体规定,专精特新企业、冠军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多维度的,作为业绩不能特别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特点。
4建议业绩中增加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知识产权诉讼代理等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取得积极成效,办理的案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市(厅)级三等奖2项或市(厅)级二等奖1项。未采纳。实际工作中无案件评选表彰活动。
5对于知识产权类行政处罚案件会指定主办人和协办人,很好确定哪位是主办人员。但对于知识产权类行政裁决案件,是组成合议组进行办理,一般会分为合议组组长、主审员和参审员,哪位是主办人员?只有合议组组长是主办人员吗?还是说合议组组长和主审员都是主办人员,这对于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执法类的工作人员参评很重要,希望在评审标准条件中予以明确。采纳,在第十四条中明确主办人包括合议组成员。
6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合规认证的人员,认证企业数量达到150家以上也算作业绩。采纳
7对于预审或者优先审查的案件数量要求过高,因为优先审查或者预审都是一般有名额限制的,且作为代理人撰写提交国内专利申请500件即可,但对优先审查或者预审反而要求更高不合逻辑。未采纳。此业绩对象非代理人。
8对于业绩条件板块,整体的感觉是与企业知识产权实际工作有偏离,会导致企业知识产权者成长困难。采纳,细化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业绩条件。
9学术成果条件这一栏建议:对于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工作满10年,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证、29490审核员资质,ISO56005资质的人员,在学术成果这一块可以适当放宽,ISO56005学习课时长,知识面宽,中英双语教学,对知识产权深度应用有个系统的学习,非一般人可以比,因此建议这一条列为序号4。未采纳。学术成果条件参照《安徽省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制定,不作内容增加。
10第五章附则增加条款: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国家专利代理师(人)资格考试的人员,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未采纳。是否推荐申报职称根据单位内部制度规定,非此标准条件规定的内容。
11第十条增加内容:“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不作聘任要求,对应为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未采纳。第十条为对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规定,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无需另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