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2025〕28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民宗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12号)、《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1〕5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此项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5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下相应支出预算科目。

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包括自治县、民族乡镇数量、民族村数量、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薄弱村数等客观因素,民族乡村和美村寨培育点数量等政策性因素,以前年度衔接资金绩效综合评价结果等绩效因素。

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地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中包含各级财政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资金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点对点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各地要按照浙财农〔2021〕51号等文件要求和省下达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部分)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省民族宗教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达),加快分解落实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等数字化监管手段,切实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按要求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预算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县(市、区)合计本次下达金额提前下达金额(浙财农〔2024〕86号)
合计34065142892
1淳安县45738
2洞头区45738
3永嘉县45738
4平阳县12722105
5苍南县25133218
6文成县21736181
7泰顺县13428106
8婺城区94985
9兰溪市14319124
10武义县17527148
11柯城区631053
12衢江区772057
13江山市53746
14龙游县14726121
15常山县651748
16开化县701852
17莲都区17729148
18龙泉市18730157
19青田县57948
20云和县1222795
21庆元县53845
22缙云县45738
23遂昌县1042480
24松阳县13924115
25景宁县77163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