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工信局(科技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经发局(科经局),市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管理,推进漳州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规〔2024〕6号)和《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修改了《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的管理,推进全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规〔2024〕6号)和《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简称:市基金计划项目)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类别之一,指市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市级基金计划项目。市级基金计划项目是市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基础研究(含应用基础研究,下同)的主要渠道,旨在发挥计划导向作用,资助引导全市科技人员,特别是青年科技人员,面向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支撑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漳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基金计划项目的政策制定与组织管理,包括设立项目类别、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批准立项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结题的综合管理等。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同意作为项目推荐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监管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
(三)审查并办理项目提交的申请,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实施管理、验收等工作。
(四)协助或受托开展项目、财政资金等管理,配合开展项目监督。
第二章 支持领域
第五条 市基金计划项目重点支持以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特别是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
(二)有助于推动我市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和发展的研究;
(三)有利于我市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的研究;
(四)创新性强,能形成软著、专利、植物新品种审(认)定或品种权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 申报人申请市基金计划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
(二)项目申请人应在我市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项目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内每年在我市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应在六个月以上;
(三)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且项目完成时,项目负责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另有规定除外;
(四)项目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发能力;
(五)项目申请人不得以正在申请或已获各级财政资助项目的主体内容申请市基金计划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研单位,其中高校应是在漳高等院校,医院应是三级甲等和公立二级医院、科研单位应该是市级(含)以上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与设施,对市基金资助不足部分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
第八条 充分发挥市级科技资源的统筹衔接与梯次配置作用。已在研的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或同层次人才计划支持的人员,不作为市基金计划项目的支持对象。
第九条 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优先支持具备较好研究基础和持续发展能力的40周岁以下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章 项目申请、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市基金计划项目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和电子文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注册、登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填报提交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在线审查、推荐。
第十一条 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申请项目主要研究内容不符合市基金年度指南资助范围;
2.项目申请或推荐手续、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报的项目主体内容正在申请或已获各级财政资助项目;
4.申请经费超出市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5.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失信被执行人。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漳州市科技局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按专业类别随机匹配专家进行网络评审,原则上抽选市外同行专家。专家对项目评审分数的平均分,即为项目技术评审分。
第十三条 项目技术评审分等同项目综合得分,原则上按照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支持立项的项目。
对技术评审结果不及格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四条 漳州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及经费预算情况,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和资助经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接到市基金计划项目经费批准通知后,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在计划项目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登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任务书》,并经项目主管单位和漳州市科技局审核通过。任务书中项目研究方向、内容与目标等,应与申请书相应主体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市基金计划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具体申请条件和要求以当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如需延长项目期,项目负责人在原项目任务书到期之前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漳州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只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出现的重大变更和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问题等,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任务变更申请,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报漳州市科技局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2月底前登录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核实,并提交漳州市科技局审核,以开展在研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十九条 发表市基金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以及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得到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市基金资助项目成果参与结题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题
第二十条 市基金计划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验收方式结题。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整改完毕,承担单位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合格”结论予以结题,同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从结题日起算)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从结题日起算)参与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项目提前验收原则上不早于项目任务书到期的前半年。漳州市科技局于项目验收结题次年集中发文公布上年度验收结题项目清单。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资助经费尚未使用,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或承担单位不能按时签订任务书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撤销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退回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银行回单,报送漳州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已开始实施且资助经费已使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承担单位注销、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使项目无法或没必要进行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退回未使用的项目经费,并提供银行回单,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漳州市科技局批准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因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存在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或任务书逾期一年后仍无法结题的,漳州市科技局可以对项目予以强制撤销或强制终止。对强制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撤销项目实施文件印发的3个月内,退回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银行回单;对强制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终止实施文件印发的3个月内,退回未使用的项目资助经费,并提供银行回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规〔2024〕2号)、《漳州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漳财规〔2024〕10号)等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漳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漳州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漳科〔2017〕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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