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中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要求。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完成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验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南宁政府法制网—“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提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nsswjli@126.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南宁市嘉宾路1号)。邮编:53002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感谢您的热情参与!
附件:1.《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南宁市农贸市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验收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