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壮大老字号队伍,提升我市老字号品牌价值,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批“滨州老字号”认定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宣传发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政府倡导、企业自愿”的原则,组织推荐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滨州老字号”,指导申报企业梳理历史渊源和文化技艺传承,组织好申报材料。同时借助申报工作,进一步摸清当地老字号品牌发展现状,筛选出一批具有历史文化传承和独特工艺技术的品牌,研究建立促进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各企业于2025年7月11日前向注册地所属县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全套纸质版、电子版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4份(附件1),县市区商务部门将于2025年7月18日前将企业相关材料递交市商务局。
(二)实地考察
市商务局联合相关部门、专家等组成考察组,对初评通过企业实地考察,核验经营状况、资料原件,与企业人员访谈,了解品牌历史、创新成果等,撰写考察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三)择优审核认定
市商务局将组织滨州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确定认定名单,按照《“滨州老字号”认定及保护促进办法》要求公示后,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条件
(一)滨州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拥有商标专用权;
2.品牌创立至今需30年(含)以上;
3.具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备鲜明地域文化特征,拥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二)滨州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2.依法拥有与“滨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滨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3.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6.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7.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附件:1.“滨州老字号”申报书
2.“滨州老字号”推荐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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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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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老字号企业协会 13001529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