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参照《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市科技局制定了《龙岩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6日
龙岩市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将科学技术知识(含专利、工艺、服务系统等)通过转让、许可、合作等方式,实现从供给方向需求方的转移过程,包含成果转化、技术扩散、资源整合等活动。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一个法人只能申请一个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本辖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发展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龙岩市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包括:
1.建立多维度技术信息库,整合国内外前沿技术成果与企业需求,提供精准匹配服务;
2.代理技术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交易,提供法律合规性审查及交易流程管理;
3.针对产业需求,整合跨领域技术资源,开展二次开发与工程化应用;
4.提供中试基地、共性技术平台及设备共享服务,降低成果转化风险;
5.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6.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7.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龙岩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岩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或境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2.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独立法人机构需有2人以上(含2人)从业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其中必须有从事技术转移的执证技术经纪人;经营状况良好。
4.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管理办法、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5.有技术转移执业经历。交易类: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总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平台类:上年度主办、承办或协办技术转移活动不少于4场次且不少于80人次参与活动,服务企业数不少于30家。
6.以往执业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单位(人)。
第六条 龙岩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审核推荐,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备案。
第七条 龙岩市技术转移机构每年均需开展重新备案工作,报送上年度技术转移业务开展和参与技术市场交易等情况,由推荐部门核实、汇总后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递交经推荐部门审查后的变更申请。
第九条 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