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东融促进梧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办发〔2021〕62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梧州高质量发展中的促进作用,争创更多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我局在《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梧科规〔2022〕1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梧州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争创更多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东融促进梧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办发〔2021〕62号),参照《广西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暂行)》(桂科高字〔2021〕90号),结合梧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梧州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产业新旧动能转化的重要平台,是实现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基地,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坚持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辅的原则,坚持“自主管理、自主投入、自我建设”的原则,坚持“产学研结合,突出成果转化”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围绕梧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发展的需要,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实现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平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培养行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打造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

(四)形成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对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并实现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确定工程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制定工程中心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工作规程。

(三)编制、组织实施全市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四)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申报认定、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工程中心组建申报工作。

(二)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对工程中心的管理。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以及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和建设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对工程中心主任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建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聘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

(五)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工程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代表工程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工程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

第八条  工程中心是在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科研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围绕自身定位,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推动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实行开放服务,承接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业务,并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服务。

(四)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加强与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试基地、概念中心等其他类型创新平台的协同联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  共建单位是工程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梧州市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当年支持的重点行业和研究领域,发布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在符合工程中心年度申报要求前提下提出申请认定。

拟申报的工程中心一般应达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条件:

(一)申报对象:在梧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研发方向:定位清晰,有明确的研发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梧州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针对梧州社会经济发展重要产业方向开展研发,优势特色明显,在自治区内具有较强竞争力。

(三)人才队伍: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渠道畅通。技术带头人应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工程中心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属本单位的研发人员占80%以上。

(四)科研能力:有较强研发基础,具备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三年开展持续研发活动,研发项目累计达到12项以上。近三年内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制定标准、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等Ⅰ、Ⅱ类知识产权共计6项以上。

(五)硬件条件:具有较好的研发条件,科研集中用房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00万元以上(除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中心外)。

(六)资金投入:依托一级法人单位,且已正常运行二年以上。依托单位在申报前三年连续投入建设运行经费累计不少于500万元。

(七)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

(八)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专业方向须与梧州重点产业紧密结合,须与1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近三年来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

第十二条 多个单位联合共建工程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共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为依托单位,其它为共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在工程中心共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年度申报通知具体要求提出申请,基本程序如下:

(一)依托单位填写《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到市科技局。

(二)对符合工程中心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申报书》,由市科技局(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技术及管理专家评审,必要时对依托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三)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经市科技局局务会议审定,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拟认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的工程中心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提供,鼓励依托单位以产、学、研联合共建的方式拓宽资金渠道。对新认定的工程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东融促进梧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办发〔2021〕62号)规定,给予20万元财政资金补助,依托单位为市本级的工程中心补助资金按照《梧州市本级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暂行方案》(梧政办发〔2020〕115号)规定,由市财政、城区(园区)共同承担;依托单位为县属的工程中心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程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维护和更新、自主创新研究以及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获得的财政资金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依托单位聘任。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对于未按要求履责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审定工程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发方向设立自主研发课题,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在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三年对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考评。已升级为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复考评。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按照“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加强对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和激励:

(一)指导申报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需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自治区级创新平台等认定的工程中心依托单位进行重点培育,帮助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三)对考评和在日常检查中认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要求其按考评的具体意见在6个月之内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工程中心,继续运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中心,撤销资格。

(四)对在考评过程中不如实填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工程中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工程中心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中心依托单位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更名、合并、撤销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园区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或认定的工程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梧科规〔2022〕1号)废止。

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认定申报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签章)

共建单位:                           (签章)

主管部门:                           (签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制

一、中心基本情况表


中 心 名 称
依 托 单 位
联 系 地 址
工程中心 负责人姓 名性别职 务
身份证号码电 话
地 址手 机
电子邮箱传 真
共建单位负责人电 话
负责人电 话
负责人电 话
工程中心现状技术领域应用行业
现有科研场地面积工程技术人员(人)
工程中心建设投资计划(万元)总经费科技经费银行借款自有经费
主要研发方向与内容(限300字)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一)中心建设具备的产业基础和技术竞争优势

(二)中心对产业发展作用

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主要研发方向和主导产品

(二)近三年的研发情况和已取得的相关研发成果情况

(三)已具备研发人才条件

(四)已具备的科研场地和科研仪器设施

(五)近三年科研投入情况

(六)共建中心合作单位联合攻关情况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计划

(一)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架构

(二)中心未来五年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三)经费支出及仪器设备添置计划(需说明经费支出来源)

(四)建设进度计划

五、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近三年来依托单位(含共建单位)开展的研发项目、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清单,现有科研场地情况、仪器设备清单,中心人员配备情况及拟定的中心管理层人员(提供研发人员社保证明或聘用合同),中心高级职称(含博、硕士)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复印件),上一年度依托单位(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或审计报告、近三年度研发投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梧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印发

梧科规〔2025〕1号关于印发《梧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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