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监督方,各科室、分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确保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根据《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发改法规〔2023〕155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2023年十个新突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3〕38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4年版)》(鲁发改公管〔2024〕10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省级及以上驻淄单位等未列入国家、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且自愿进场交易的项目(以下简称“目录外项目”)。
第三条 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遵循自愿申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四条 目录外项目申请进场交易前,项目发起方应当落实项目的具体监督方,且征得监督方同意。监督方应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五条 采购类、工程类单项估算(预算)金额分别达到50万及以上、60万及以上的目录外项目可以申请进场交易。国有产权类不设进场交易限额标准。
第六条 项目发起方、监督方、中介代理机构、交易中心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义务,共同维护交易秩序,确保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各方职责如下:
1.项目发起方是目录外项目交易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交易计划、交易方式、编制交易文件等,及时处理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质疑事项。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
2.监督方负责对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或异常情况。
3.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发起方委托的范围内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4.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的目录外项目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第七条 项目发起方在每年度首个项目进场交易前应与交易中心对接年度内进场交易需求情况,交易中心要统筹做好进场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发起方或受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提供以下进场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1.《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见附件1)
2.《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的函》(见附件2);
3.《中介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协议》;
4.《交易文件》;
5.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评估等相关资料。
对于进场资料不完备、监督方不明确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目录外项目,交易中心将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和补正程序。对于确定的监督方不符合实际的,交易中心将按照属地原则函告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一步明确监督方后再进场交易。
第九条 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我市现行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国有产权类标准文本编制交易文件。对交易文件文本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目录外项目公告及公示信息应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相关媒介同步发布,属于保密信息或按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应当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在两个及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交易活动所需的评标评审专家应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中,使用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需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目录外项目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若干措施》(淄公管办〔2023〕3号)有关远程异地评标的要求,实施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二条 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取得法定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场交易:
1.应当依法审批、核准、备案、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2.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3.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4.提供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相关情形。
第十三条 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应当中止:
1.交易期间发现项目权属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2.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4.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当及时恢复交易活动;不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终止交易。
第十四条 目录外项目在进场交易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或异常情况,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监督方应及时进行处理。因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应当终止交易,交易中心停止对其提供为期一年的进场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目录外项目交易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
2.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的函
附件1
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别 | ¨工程类 ¨采购类 ¨国有产权类 ¨其他类 | 交易方式 | |
资金来源 | ¨自筹资金 ¨财政资金 | 估算(预算)金额 (万元) |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否 | 是否重点项目 | ¨国家 ¨省级 ¨市级 ¨区县级 ¨否 |
计划交易时间 | |||
项目发起方 | 项目发起方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中介代理机构 | 中介代理机构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监督方 | 监督方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
1.本项目不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所有信息真实完整; 2.已咨询¨发改、¨国资、¨财政、¨住建、¨交通、¨水利、¨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均明确不在其监管范围。 | ¨是 ¨否 | ||
项目发起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的函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分中心:
我单位作为 (项 目 名 称) 监督方,确定由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具有监管职能的科室(名称)/项目发起方的上级单位具有监管职能的机构(名称)/项目发起方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机构(名称),负责人 (联系方式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监督管理。我单位承诺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办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方(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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