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各有关企业: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2025年度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领域
围绕工业、农业、服务业等全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领域、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领域,以及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二、申报条件
依托企业须为在浙江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省企业研究院、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农业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
3.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农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4.具有相应人才队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5.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依托企业为山区海岛县的,可适当放宽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等基本条件。
(二)依托企业申报省企业研究院的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建有宁波市级企业研发机构;
2.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②营业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③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以上。
3.具有相应人才队伍、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基础条件,创新能力评价得分达60分以上;
4.上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以及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为。
三、申报时间与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从7月21日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进入“平台建设”场景,按需选择“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或“省企业研究院”业务模块,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其中,申报条件中的“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均为2024年度数据,其它申报条件涉及数据截止时间可为2025年6月底。
四、有关要求
(一)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纳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复申报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纳入省企业研究院序列管理,不再重复申报认定省企业研究院。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报数据应与专项审计报告保持一致。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口径归集。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三)软件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确定。农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农、林、牧、渔业(代码:A01-A05)”,以及有效省级以上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确定。
(四)申报企业应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建设、运行与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科研条件,以及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经费保障。鼓励通过租赁设备等共用共享方式开展研发活动。
(五)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体量,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
(六)鼓励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加大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力度,在科技项目安排、科技人才引育、研发费用投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帮助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使用,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国家惠企政策。
政策咨询:
浙江省电检院 唐相雷,联系电话:0571-81029700
宁波市科技局高新处 占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7097
余姚市科技局高新科 符老师,联系电话0574-89553540
技术咨询:沈涛,0571-85151402
附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