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存续时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种类型。同时在分型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开展选拔认定。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尚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分型标准全省统一,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

一是生存型。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符合“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二是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上、120万元(不含)以下;

2.一年内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三是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元(含)以上;

2.是税务部门登记的一般纳税人;

3.一年内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一是“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属于市级及以上老字号,大连老店或者经营产品曾获市级及以上荣誉;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拥有自主品牌、商标和专利且有一定知晓度;

4.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5.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二是“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滨海旅游接待、本地特色餐饮,销售大连特色产品和提供其他特色服务;

2.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且有一定行业引领或特殊贡献作用;

3.持有或获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4.属于大连本地传统手工艺制作、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名度;

5.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三是“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获得一定荣誉或长期执着坚守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

2.从事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或在大连重要景区,以优质服务赢得来连宾客的称赞和好评,具有一定口碑和影响;

3.拥有县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4.经营者具有较高职业水平,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技能荣誉;

5.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

6.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四是“新兴”类个体工商户。指从事新兴行业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3.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4.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