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二层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我市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修改完善了《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配套制度》并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

2025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推动我市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实事求是,选择最优化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本地本部门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确保决策过程民主公开。

(三)坚持依法决策。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不断提升重大决策法治化水平。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强化决策执行,努力使决策雷厉风行,防止久议不决、执行拖拉。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主管部门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三)以局党组名义上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涉及全市市场监管事业整体工作的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重要问题;

(五)出台规范性文件、重要制度性文件事项;

(六)出台重大创新举措,特别是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上位文件规定、需要先行先试,或者需经授权才能实施的事项; 

(七)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等事关全市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八)异常、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理,重要信访件、涉诉案件的处理;

(九)提出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等工作意见,以及本单位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由市市场监管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事项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事项,以及招录、遴选、调任、转任、退休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研究决定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表彰奖励人选、集体名单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办公场地、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等基础建设超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相关事项;

(二)重大资产、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及服务外包超3万元(含3万元)以上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及重大预算编制调整方案、年度重大项目总体安排方案,以及中央转移支付下达等大额资金使用的方向和原则;    (二)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单位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三)单位涉及金额3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已列入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的,可不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已集体研究确定使用原则的,在使用原则范围内的具体支出,可不再提请党组会议研究;

(四)其他需要局党组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决策形式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委托一名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三)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四)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有关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决策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减议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会前准备。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二层机构拟提请党组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领导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根据不同议题需要和法定程序开展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民意调查、公示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

涉及出台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议题提出部门除报送政策文件外,还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1.起草说明;

2.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3.有关部门意见情况;

4.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有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专家论证的,应附有专家论证报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附有风险评估报告;

6.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三重一大”事项提出部门在完成重大决策事项的基础工作后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上会后,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提交议题材料。局办公室应当将有关材料提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为其留有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与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和研究决策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并形成意见。

(三)民主讨论。局党组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必须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实行“末位表态”。

(四)会议决议。经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的事项,应作出决定,并坚持一事一议。需会议表决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讨论意见比较一致的,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会局领导的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应暂缓表决,待修改完善后,另行提交集体研究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同时须将表决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五)规范记录纪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据实录音及记录,与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专本负责记录,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执行决策的重要依据。记录按有关规定保管、存档。

第九条  决策执行及监督管理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处级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领导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的计划或有关文件,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负责机构,抓好决策事项的办理落实,并适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在党组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三)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分管责任领导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提请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执行决策的措施。

(四)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是在决策作出后,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班子成员、处级领导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提请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五)凡属局党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执行决策的有关责任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六)“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一般应定期在相应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三重一大”决策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范围。党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应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位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可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2.在“三重一大”事项提请或执行决策过程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情况有重大出入或错误的。

3.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情形。

(三)对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负责解释。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配套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配套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面清单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可予决策或通过其他专题协调会议能够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印发指导性意见或已经有关会议明确部署的工作,属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的具体事项,包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

二、“三重一大”决策提醒纠正、提醒约谈和报告登记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下的班子分工负责制度,由副职分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领导负责面上统筹和协调。主要领导发现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中存在以下倾向性苗头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组进行约谈。班子成员若发现主要领导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中存在以下倾向性苗头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提出,如进行提醒后,主要领导仍不予纠正的,可向市委、市纪委监委机关报告并登记。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规矩。班子成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要求打折扣、搞变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不履行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责任。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未经集体决策研究,私自以现场办公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会前未经充分酝酿,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作出决定。主要领导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中违反末位表态制度先行表态或作引导性、倾向性发言,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以及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班子成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插手干预重要政策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管执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管理拨付及其他重大事项,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四)违反保密相关规定。班子成员泄露工作领域中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相关资料。

(五)班子成员其他违反党纪国法或上级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三重一大”决策报备抽查制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受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一)根据《贵港市各级各单位“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同级监督制度(试行)》《贵港市党委(党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局党组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填写《“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备查表》,详细记录议题事项的提议人和主要内容等,提前告知驻局纪检监察机关,并结合实际及时传递发放书面材料,主动接受监督。属重要人事工作的,有关拟任人选、拟推荐或表彰的对象,应在研究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通过后,班子成员应及时跟踪、督促责任部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局办公室根据实际进行督办,向局党组报告执行情况。

(三)党组成员应将贯彻“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年度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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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市监党组发〔2025〕22号关于印发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重一大”事项等制度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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