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激励政策》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梧州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激励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做大做强文旅产业,加快打造岭南历史文化名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鼓励和调动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积极性,开发文化旅游新产品,打造文化旅游新品牌,培育文旅消费新增长点,拓展文化旅游新市场,文旅赋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为推动梧州市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具有较强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激励政策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争创国家、自治区级旅游品牌。

(一)对成功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广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全国现象级文旅项目、广西现象级文旅项目的县(市、区),由市财政分别补助50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旅游景区建设。

(一)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单位增加补助50万元;对成功创建的5A级旅游景区增加补助4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补助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补助1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5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文化产业建设。

(一)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治区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一次性分别补助80万元、30万元。

(二)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

(三)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四)对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音乐金钟奖等国家级奖项,每项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每项补助5万元;入选国家艺术基金和广西艺术基金,每项补助5万元、1万元。

(五)对新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六)对新评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传统工艺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体育产业建设。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5万元。

(二)鼓励社会机构或企业建设体育设施。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未获得政府财政资金保障的,承担体育场馆、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健身经营场所等体育设施投资主体责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向社会免费和低收费开放体育场地设施满1年以上的社会机构或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八条  鼓励培育多元融合业态。

(一)支持商旅融合。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

(二)支持发展夜间文旅消费。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自治区级夜间消费聚集区,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新建或改扩建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夜游项目,按年度带动景区夜间游客接待人数同比增长15%(含)以上、20%(含)以上、30%(含)以上,一次性分别补助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发展演艺经济。

1. 支持打造常态化演艺项目。对突出本地文化特色,经过市级及以上专家鉴定且经过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大型实景演出项目或在观演互动、智能演艺、舞台灯光音响机械技术等领域有研发创新和装备提升的演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用地方面可享受文旅项目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经市级及以上文旅部门评定为主题性、特色类、定制类大型实景或创新性旅游演艺项目,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800人(含)以上、每年演出达到60场次(含)以上的,每年一次性补助30万元;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400人(含)以上、每年演出达到60场次(含)以上的,每年一次性补助20万元;演出现场可容纳观众200人(含)以上、每年演出达到60(含)场次以上的,每年一次性补助10万元。

2. 支持举办音乐节、演唱会。对引进、举办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演唱会、音乐节,票房收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统计的,未获得政府财政资金保障的承担该营业性演艺活动投资主体责任的社会机构或企业给予支持。售票数、票价、票房收入、演出时间等数据以广西文化惠、大麦网等符合《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的正规票务平台出具的正式对账单数据核准。梧州市外观众人数比例超过30%且单场售票人数达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3. 支持打造“演艺新空间”。加强传统剧场、废弃厂房、园区街区、文化文物单位、商业综合体等活化空间利用、丰富演艺业态,鼓励发展体验式、互动式、沉浸式演艺项目,打造文化旅游深度融合的创新性驻场演出或体验场景。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每年演出达到80场次以上、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每年一次性补助10万元;每年演出达到50场次以上、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每年一次性补助6万元;每年演出达到30场次以上、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的新型演艺空间,每年一次性补助3万元。

(四)支持发展体育赛事经济。对举办较大影响力体育赛事活动(不含职业联赛)且未获得政府财政资金保障的承担赛事投资主体责任的社会机构或企业给予支持。同一项体育赛事活动须明确一个申报单位,且只可申报以下其中一项,不可多头、重复申报。

1. 对组织大众广泛参与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含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梧州市外参赛人数比例超过30%且参赛人数达5000人(含)以上、10000人(含)以上、20000人(含)以上的社会机构或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50万元、80万元。

2. 对组织大众广泛参与的体育赛事活动(含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梧州市外参赛人数比例超过50%且参赛人数达600人(含)以上、1000人(含)以上、2000人(含)以上的社会机构或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提升文化旅游接待水平。

(一)对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80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民宿,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一)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5万元。

(二)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广西乡村旅游重点镇(乡),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

(四)对新获评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广西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一条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一)对新建并评定为一级、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10万元。

(二)对新建并评定为I类旅游厕所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三)实施数字文化与智慧旅游提升工程,支持依托旅游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工业遗产、博物馆等场所或空间载体,运用增强现实、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并融合文化创意等元素,通过文旅融合、虚实结合等方式,打造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每年接待游客达10000人以上的经营性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

(一)实行宣传营销补贴。

1. 对自费参加市文广体旅局组织到境外、区外或区内(不含市内)开展重大宣传推广和合作交流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每家企业每次分别给予补助8000元、2000元、1000元,每家企业每年领取补助不超过5次,全市每个自然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家/次。

2. 对策划梧州精品旅游线路(含体育旅游精品线路),并经市文广体旅局审批到区外重要客源市场进行专题展销、推介的文化旅游协会或企业,按每场次5000元标准补助,每家文化旅游协会或企业每年领取补助不超过5次。

3. 鼓励文化旅游协会或企业创新营销模式,联动推出本市年度景区畅游套票(3家及以上收费景区),对年内销售累计达10万套(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二)实行年度游客组织补贴。游客总人数以录入酒店公安系统的人数为准。本项对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额度为18万元。

1. 对年度组织市外游客在梧州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累计达2000—2999人次的,按每人次20元标准补助;达到3000—3999人次的,按每人次25元标准补助;达4000人次(含)以上,按每人次30元标准补助。

2. 对年度组织境外游客在梧州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累计达500人次(含)以上,按每人次100元标准补助。

(三)实行航线培育补贴。重点支持旅游包机和新开通的主要客源城市航班。对单次组织80人(含)以上的包机(切位)落地梧州西江机场,且组织市外游客在梧州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四)实行高铁旅游团队补贴。对单次火车专列(包车厢)组织游客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400人(含)以上,且组织市外游客在梧州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人次30元、40元、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实行自驾旅游团队补贴。对单次组织50辆(含)以上、80辆(含)以上、100辆(含)以上自驾旅游团队车辆,且组织市外游客在梧州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分别按每车次100元、15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六)实行研学旅游团队补贴。对年度组织梧州市以外研学旅游团队(院校学生团队)来梧州开展研学旅游活动(研学旅游课程和研学旅游基地需经梧州市文广体旅、教育等部门认定),游览2个以上研学旅游基地、1个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的旅行社,累计达8000人次(含)的,补助1万元;累计达15000人次(含)的,补助2万元;累计达25000人次(含)的,补助3.5万元。

(七)实行展会团队补贴。对招引、承接商务会议、展览的旅行社,市外参会、参展人数达2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上、400人(含)以上,且组织参会、参展人员在梧州市内入住星级旅游饭店(含等级民宿)1晚(含)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人次30元、40元、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各项补助事项由市文广体旅局按事前报批、统筹安排原则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拓补助资金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每年可根据文化旅游市场实际需求,由市文广体旅局组织制定专项旅游市场开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培育产业人才。

(一)建立导游员梯次培育机制。对已与我市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我市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满1年以上,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的导游员,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建立旅游经济师引进、培育机制。对新取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旅游经济专业)并与我市旅游单位、企业订立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文化旅游行业争创业绩,提升服务质量和整体素质,形成良好的文化旅游发展氛围。

(一)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服务业类),一次性分别补助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8亿元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制造业类),一次性分别补助30万元、70万元、100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梧州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梧州市统计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统计前2年,年营业收入连续维持正增长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三)鼓励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创新开发。支持企业开发凸显梧州特色、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对获得由文旅部门举办的重大比赛中国家级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补助;对获得自治区级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补助。

(四)在文旅、广电、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宣传推广、评选活动、技能服务比赛(包括但不限于短视频、海报、线路等宣传推广活动,非遗美食等评选活动,导游、星级旅游饭店等技能服务比赛)中,对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作品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3000元的补助;对获得自治区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作品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补助。

第十五条  保障新增土地供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

(一)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按“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原则优先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经举证和认定属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用地,可不购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二)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耕地、不占用公益林、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所规定的设施用地类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经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后,按现用途管理。

(三)鼓励利用乡村存量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采取入股(联营)方式使用依法取得、产权明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业。

第三章  补助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执行。

(一)以上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在次年申报和兑现。根据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和财政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担。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被表彰评定的奖项、品牌、称号,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三)同一类型因发展需要晋升为更高等级并获得补助资金的,从现有补助资金中扣除原已获得补助金额。同一事项涉及本激励政策2项以上财政资金补助,从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四)补助资金来源在各级财政整合的文化体育旅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自治区、梧州市相关奖励、激励政策,出台相应政策。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及审核拨付。

(一)申报单位条件

1. 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他影响我市文化体育旅游形象行为。

2. 全年无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文化体育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社会机构、文化体育旅游企业上报的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并加盖所在县(市、区)政府公章后报市文广体旅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补助。

3.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补助,市文广体旅局不再受理该补助事项的申报。

4. 申报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梧州市推动文旅产业融合高质量发展补助资金申报表。

(2)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类型认定证明。

(3)申请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5. 申报资料缺项不完整的,由市文广体旅局书面函告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完善材料的,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补助资金用于获评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以及文化旅游宣传促销、体育赛事活动、人才培养等工作经费。如未按本政策使用补助资金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补助的资格。

(二)市财政局、市文广体旅局对补助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对象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申请补助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补助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2.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文化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拒不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获得国家、自治区同类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后,可享受我市同款补助政策。本政策所涉及的事项在2025年1月1日(含)至2027年12月31日(含)获得评定,可依法按本政策享受扶持补助。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市文广体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