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工作,加强专家库的管理,规范项目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令)、《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3〕87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库由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建设,包头市价格监审认定和政府投资项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申请及聘任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坚持原则,态度认真,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专家应精通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并在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科研、建设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方面的评审工作;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的专家应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节能和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用能设备和企业用能特点;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5年、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特殊行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到中级技术职称(属科技创新领域国家尚未出台行业标准但在业内有较高技术的人员);未开展职称评定的行业,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五)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五条申请入库专家所需提交的资料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审核表》;
(二)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六条 专家库分为预选专家库和正式专家库。中心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集体审核,通过后录入预选专家库。
第七条 入库专家按其专业实行分类管理。预选入库专家须参加2次项目评审且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专家库正式专家。
第八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对其退库处理: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四)存在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项目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应邀参加评审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科学、客观、真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所参与评审项目的评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评审过程中解答项目单位、编制单位的咨询或质疑;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执行。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中心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不履行专家评审义务的;
(三)不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的;
(四)索取或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或个人馈赠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评审专家与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出现重大评审事故的;
(八)泄露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做出与评审工作有关承诺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的;
(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十一) 其他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培训
第十四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审核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