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南宁市“人才飞地”建设,优化完善南宁市“人才飞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南宁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组织部 南宁市科学技术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宁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飞地”,是指围绕南宁市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广西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城市设立人才飞地工作站、研发飞地、飞地孵化器,建设以人才引进培育、科技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金融融合扶持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实现“人才和研发在外地,转化和产业在南宁”的协同创新模式。
“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人才飞地”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类:人才飞地工作站。南宁市企事业单位根据南宁市引才育才工作需求,在知名高校院所或高科技人才集聚的国内外发达城市设立,以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育高科技人才、服务南宁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的引才育才工作机构。
第二类:研发飞地。南宁市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国内外独立建立研发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依托企业在先进地区的研发总部,或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研发机构,吸引外地人才,共享外部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引进高层次人才,推动新技术、新产品等产出成果到南宁产业化。
第三类:飞地孵化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紧密结合南宁市产业发展需求,在国内外创新资源集聚城市建设以引进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南宁落地发展为目标的飞地孵化器。利用飞地孵化器资源优势和当地人才优势,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创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本服务对接工作,依托企业和项目为南宁引进(含柔性引进)和培育人才。
第二章 申报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为南宁市管辖的事业单位、高校及主要经营活动在南宁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申报人才飞地工作站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工作站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负责人才飞地工作站建设运营,原则上应以人才引育作为主营业务领域。
(二)人才飞地工作站具备较强的引才引智资质,与不少于一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龙头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三)申报单位依托人才飞地工作站近两年内为南宁全职或者柔性引进不少于1名从事科研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人才飞地工作站拥有不少于5名专兼职运营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固定办公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人才飞地工作站认定后建设管理期三年累计引进到南宁市高层次人才数量不少于20名(含柔性引进,占比不超过30%),引进到南宁市项目落地数量不少于5个。
(六)人才飞地工作站制定有明确的三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具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才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申报研发飞地的条件:
(一)原则上研发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申报单位近两个年度的科技研发费用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三)研发飞地可共享利用飞入地科研设备和场所等创新资源优势,自用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拥有自主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动必须的科研条件及基础设施。
(四)研发飞地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20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
(五)研发飞地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与不少于一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龙头创新型企业、行业组织签署合作协议。
(六)申报单位依托研发飞地近两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获得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成果不少于4个。
(七)研发飞地认定后建设管理期三年累计促成科技成果在南宁市转化不少于3个,完成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不少于2项,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累计新增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
(八)研发飞地制定有明确的三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具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才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 申报飞地孵化器的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飞地孵化器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飞地孵化器具有开展招才引智、招商引资、企业孵化和国内外科技合作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保障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善的服务支持。
(三)飞地孵化器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熟悉当地情况的专门管理团队不少于3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四)飞地孵化器拥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及基本办公设施,其中创业工位、办公室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75%。
(五)飞地孵化器具有对接当地科研、人才、项目等资源的能力,与当地政府、高校、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六)截至申报之日,飞地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中,已在南宁市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七)飞地孵化器认定后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建设管理期三年累计引进到南宁市落户企业不少于20家。
(八)飞地孵化器制定有明确的三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具有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的人才和经费保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在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领导下,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申报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经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研究确定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
第十条 拟认定的“人才飞地”名单经市科学技术局集体研究后,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审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授予南宁市“人才飞地”牌匾。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对“人才飞地”实行年度考核机制,考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建设管理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发文公布“人才飞地”认定名单一个月内,申报单位与市科学技术局签订“人才飞地”项目合同,约定建设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指标。建设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根据项目合同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三条 人才飞地工作站、研发飞地和飞地孵化器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资助。
第十四条 “人才飞地”资助经费在建设管理期内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人才飞地”后,拨付第一期40%的资助经费,并于当年底考核建设运营情况;建设管理期第二年后,年度考核合格的,按考核比例拨付第二期30%的资助经费;建设管理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考核比例拨付第三期30%的资助经费。资助经费用于“人才飞地”引进培育人才、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运行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已享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人才飞地”不予重复资助。对申报单位自筹经费建设的,经认定通过,可加挂“人才飞地”牌子,并参照“人才飞地”管理。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通过的,经审核,可直接认定为南宁市“人才飞地”并加挂牌子,不予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人才飞地”建设管理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分数低于80分),责成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取消年度比例拨付款项。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并退回剩余经费。建设管理期满后,对继续发挥“人才飞地”职能的,可保留“人才飞地”牌子。
第十七条 支持“人才飞地”建设单位申报市本级科技项目和市“邕江计划”人才专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支持牵头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申报广西科技计划项目和广西人才小高地项目、自治区特聘专家项目、八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等人才专项,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教育科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指导,统筹从市委人才经费中安排“人才飞地”专项经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人才飞地”的规划、建设、考核和管理,履行“人才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等职责;市财政局负责“人才飞地”资金预算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协助做好“人才飞地”的规划、建设、考核和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人才飞地”,并协助管理获认定的“人才飞地”。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资金行为,一律取消认定资格,并退回全部已拨付经费。按照南宁市科研领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禁止申报市本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申报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人才飞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其“人才飞地”资格:
(一)“人才飞地”不接受跟踪管理,或不参加建设管理期内年度考核,或建设管理期满后连续两年未引进项目落户南宁;
(二)“人才飞地”承建单位被依法终止;
(三)“人才飞地”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违背科研诚信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其它需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南科规〔2023〕2号)同步废止。需要说明,本办法印发前,已认定的“人才飞地”在建设管理期内按原办法施行。
政策解读:《南宁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