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探索改革指导性科技项目组织方式,进一步规范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我局制定了《广元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4日

广元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元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指导性项目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指导性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指导性项目是广元市科技计划体系的组成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项目实施经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采取备案承诺制管理和限项申报。

第四条指导性项目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按照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指导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指导性项目管理制度;

(二)牵头编制和发布指导性项目申报指南、立项备案;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管理、重大事项调整及验收备案;

(四)开展项目诚信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五)其他与项目监督检查相关事项。

第七条推荐单位指各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授权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或授权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参与项目管理;

(二)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开展项目检查,核查项目重大事项调整、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将结果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登记、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牵头单位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法人责任和牵头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指导性项目、科研诚信等内控管理制度,报推荐单位和市科技局备案;

(二)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负责组织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四)按照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伦理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备案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组织申报。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结合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并发布或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支持方式、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其余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广元市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有研发投入;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或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5.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实施的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

3.同一年度,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项指导性项目;

4.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申报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自主申报、评审及推荐。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单位学术委员会或聘请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将推荐立项的项目汇总表和备案表报推荐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推荐。推荐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推荐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备案。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对预立项项目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备案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任务书签订。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和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2年。牵头单位根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自行约定有关责任、权利、义务。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将任务书签订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超时未签订的,市科技局可终止项目。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推荐单位要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项目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局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执行期满,牵头单位在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才可提前进行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采取自主验收评价方式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

自主验收评价。由申报单位组织开展。自主验收评价按照“申请验收——材料审核——组织验收——成果登记——出具验收文件——验收评价材料存档”的流程办结。

1.申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围绕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准备好相关资料报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2.材料审核。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指导项目负责人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3.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本单位到期需验收项目开展验收,出具验收绩效评价和验收结论。

4.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到市科技局成果转化科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5.验收备案及出具验收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将验收项目汇总表报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复核,复核通过后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备案并出具验收文件。

6.验收评价材料存档。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将验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保存备查。

(1)任务书;

(2)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及验收结论;

(3)有调整事项需提交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5)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合规承诺证明。

第六章评价结论及其他事宜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一)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绩效评价评分为90及以上的为优秀;70(含)-90(不含)为合格;70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合格及以上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2.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项目处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由市科技局终止项目。

1.因国家、省或我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市科技局撤销项目。

第七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期抽查监督管理。推荐单位应严格按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市科技局或委托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实现项目承担单位全覆盖,每家承担单位抽查项目比例不低于20%。

第二十四条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违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纳入科研诚信失信名单等处置。

(一)同一项目在年度不同的科技计划项目中重复申报;

(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和终止的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至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评审和验收过程中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市科技局可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内出现项目处置占比超过10%及以上,市科技局可取消或减少项目承担单位次年的指导性项目指标计划。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申报书、任务书、重要调整事项审批资料、验收评价材料等资料的档案保存管理,以便存档备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附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