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科发〔2025〕54号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引导和支持我市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市科技局修订了《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8日
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规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内科成字〔2024〕8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经包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备案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鼓励包头市各级政府、部门与国内高校院所合作在包共建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科技招商、“互联网+”技术转移等服务。
第二章 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服务机构的备案及服务业绩评价。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及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区、本单位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申请备案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包头市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六条 备案程序。
(一)申报。市科技局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初审。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以书面正式文件推荐上报市科技局;
(三)复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
(四)审议。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研究确定拟备案名单;
(五)公示。拟备案名单在包头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对服务机构进行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同一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服务业绩可累计计分。
第八条 已备案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统一纳入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机构每年1月和7月中旬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当年参加国家、自治区服务业绩考核评价的服务机构,不再列入市级考核评价范围。
第九条 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服务机构划分等级,一级绩效(90-100分),二级绩效(70-89分),三级绩效(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对考核评价为一级的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不合格的服务机构,取消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服务业绩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印发的《包头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