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各功能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中试平台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5日
舟山市中试平台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中试平台建设发展,畅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平台是由具备条件的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政府等主导建设,为处在试制阶段的新产品转化到生产过程提供中试服务的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条 中试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提供技术研发转化、性能工艺改进、工艺放大熟化、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性能测试、小批量试生产、仪器设备共享、设备应用验证等专业化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催生新产品、新产业、新动能,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中试平台的认定、评价等工作;县(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中试平台的申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试平台建设或运营法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应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保密等主体责任。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申报认定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在我市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合理的产业方向。中试平台的产业领域应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支持领域,聚焦破解重点产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瓶颈,提供中试公共服务。能够为中试平台建设运营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定清晰、可行的发展规划。
(三)必要的中试设施。具备独立场地,中试场地及配套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拥有承担中试任务所需的专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至少拥有1条能够提供数据模拟、场景应用、工艺改进、样品试制、产品示范等任务的中试线。
(四)专业的人才队伍。中试平台专业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至少拥有10名全职从事技术、管理和一线中试熟化的专业化人才,能够完成中试验证的总体方案设计、工艺设计、中试熟化等工作。
(五)完善的运营模式。以市场化方式运营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健全中试项目入驻、实施、退出等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及相应运行操作规程,合理设置收费标准。有保护入驻中试平台小试产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相关措施及制度。
(六)专业的服务能力。具有自主中试熟化能力并愿意发挥中试平台作用,能够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中试服务,对外发布中试服务清单。
(七)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
第六条 市级中试平台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文件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区、功能区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直属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推荐。各县区、功能区科技部门对属地申报单位运营状况、信用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的建议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四)公示发文。市科技局党组根据专家评审的建议意见,择优提出市级中试平台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文认定。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统一按“舟山市+技术方向+中试平台”进行命名。
第七条 市级中试平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也可视情况分批组织。
第三章绩效评价与管理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采取“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评价机制。市级中试平台应按要求报送年度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定期组织绩效评价,重点考量目标定位、组织机制、人才团队、资金投入、场地设施、中试能力、运营模式、创新生态、发展规划、信用记录等条件,经专家评审、现场复核等程序,确定拟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中试平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平台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中试平台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第十二条 对取消资格的中试平台,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对违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中试平台,发生研究方向改变、分立、合并、更名、撤销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科技局审核。如不提出申请或审核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中试平台资格。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市科技局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应将中试平台作为推动本地区成果转化落地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