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徐汇区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关于促进徐汇区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推进徐汇仪器仪表领域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完善仪器仪表产业生态体系,打造仪器仪表产业集群和创新策源高地,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经营的产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其他依法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内容
(一)提升创新策源能力
发挥徐汇区科技创新资源集聚优势,提升仪器仪表领域的创新策源水平,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形成开放协作的创新网络,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链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1.推动创新资源集聚。以战略合作等为牵引,全力推进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重大仪器仪表类创新载体、项目、平台落地集聚发展,给予空间保障、日常运营、人才服务等支持。对区域生态集聚和产业能级提升起到突出支撑带动作用的,经分类认定,给予奖励支持。
2.支持公共平台设施建设。支持仪器仪表类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等建设,加速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工艺验证和试生产,根据运营情况、转化情况、技术创新等方面需求,经分类认定,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3.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仪器仪表类企业牵头新建、重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支持,国家级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市级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加速创新产业孵化
发挥各类创新主体优势,聚焦仪器仪表产业的前沿技术研究,加速孵化并打造具有内生创新驱动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发展新格局。
4.打造高品质产业孵化器。支持仪器仪表产业孵化器建设,按照市区两级关于高质量孵化器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提供经费支持,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并在公共孵化设施建设、孵化基金设立等方面提供一定支持。
5.推动产业链融通创新。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仪器仪表类企业牵头建设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根据建设投入和运营成效,经综合评估,分阶段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依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赋能行业发展,根据建设投入和研发需求,经评审,分阶段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6.支持仪器仪表领域关键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加速研发创新,开展跨领域基础研究或者颠覆性技术攻关,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最高300万元的支持;鼓励企业推动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产业试点示范,经评审,可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入30%、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快优质企业集聚,赋能优质企业梯队成长。优化仪器仪表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构建多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
7.加快优质企业集聚。支持引进国内外仪器仪表领域优质企业,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产业和区域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对仪器仪表领域重大项目落地,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8.支持提升产业创新能级。支持仪器仪表类企业做大做强,不断集聚业务,提升规模能级和辐射能力,根据企业经营水平及成长发展能力等综合因素,经综合评估,可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应用场景建设。鼓励仪器仪表领域创新主体,联合大模型企业、人工智能企业开发建设相关大模型、大数据和验证平台等,打造行业级示范应用。对具有行业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技术应用与场景建设项目,经评审,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
10.专业人才服务保障。对用人单位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按照相关政策推荐申请“光启人才行动计划”,并提供人才落户、安居、医疗、出入境等方面便利化服务。
三、附则
1.在享受本措施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措施规定的经区政府批准、经分类认定、经评审、经综合评估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措施由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等负责解释。
5.本措施自2025年8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在本措施实施前享受原政策的,按本区原政策执行至政策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