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襄阳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实验室原始创新能力和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印发《襄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襄阳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4日        

襄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襄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市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支撑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根据《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解决学科发展前沿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学问题,以提高我市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面向我市主导产业、优势学科和经济发展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同时,为培育更高层次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在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和有基础研究能力的相关单位及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系统布局、能力提升、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开放共享”的模式,实行动态优化调整,坚持质量优先,保持适度数量规模,逐步构建“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展”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体系。

第五条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基金、科技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重点实验室相关政策,编制市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统筹、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二)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宏观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三)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四)为市重点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共享。

第七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东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二)负责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协助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提供实验室日常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委员,组建重点实验室团队,成立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管理责任;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实验室主任、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经费预算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审批;

(五)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资金追缴等工作;

(六)推动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条件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采取“先建后批”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实际,组织市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不断优化市重点实验室结构布局,保持总量适度增长,实现质量稳步提升。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定位方向

1.发展定位清晰。坚持“四个面向”,主攻领域符合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规划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战略需求,以解决事关我市重大需求背后的科学问题为使命任务。

2.研究方向明确。围绕国家和省、市在本领域的战略需求和重大任务,找准建设目标、凝练科学问题、确立研究方向,且不与其他襄阳市级及以上已建重点实验室重复,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二)建设基础

1.具有较好的学术研究基础。科技优势明显,在本领域、本行业处于先进水平,科研实力雄厚,能承担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1)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近三年累计获得相关研究领域专利授权5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承担过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或牵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项以上。(2)依托单位为医院的,除满足条件(1)外,应是三级甲等医院。(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本行业具有代表性和发展优势,具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对拟建实验室有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

2.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团队。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的,高级(含)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高级(含)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

3.创新机制完备。拥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拥有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制度,建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学研融通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

(三)条件保障

1.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实验室的场地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600万元以上。

2.依托单位能够稳定支持实验室开展工作,在物理空间、人员聘用、科研任务、科研投入、条件配置、成果转化、专有政策等方面给予实验室必要保障,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和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和条件负责组织在汉江科联网上填写《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各县(市、区)、高新区、东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提出建设申请的依托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考察,根据专家评审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市重点实验室单位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认定决策的,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并报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统筹负责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科研布局、人才培养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开放课题研究等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市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3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经依托单位推荐、市科技局审核后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等。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制定包括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诚信审核和科技伦理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依托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须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依托单位负责审查并按要求报送《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由各县(市、区)、高新区、东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备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成果均应署明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项目和奖励申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标注而未注明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绩效考核的统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评估,每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绩效评估,具体考核工作按照《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实施,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拟定评估方案,受理评估材料,具体组织考察评审,提交评估报告和相关评估资料。重点从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运行管理与开放交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托单位支持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获批成为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级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后期对市重点实验室支持的主要依据。考核评估结果“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承担市级科研项目、后补助等方面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相关政策扶持,整改期满后验收不通过的,撤销其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中途退出考核的重点实验室,自动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撤销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报告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考核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经整改仍为不合格的;

(六)依托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七)其他应撤销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核心研究方向+襄阳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XiangyangKeyLaboratory ofXXX(依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襄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襄科业〔201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

      2.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襄阳市重点实验室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襄阳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绩效管理,规范实验室绩效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绩效考核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考核对象为经襄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认定且正式运行满一年的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实验室的建设运行情况、评价实验室绩效产出水平,引导实验室“以评促建”,通过考核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实验室优化提升,并为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评价重点是人才队伍和条件建设、科研活动及成果产出、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与合作交流等情况,对高校院所和企业采取分类评价方式,赋予差异化、个性化的考核要点和权重。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提出考核要求,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具体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方案具体组织年度绩效考核,提交考核报告和相关资料等。

第六条 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各县(市、区)、高新区、东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做好考核准备工作,审核归口管理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督促参评重点实验室按时上报考核材料和准时参加考核。

第七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为实验室考核提供支持和保障,组织实验室进行信息数据填报,指导实验室做好考核准备各项工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履行法人责任,承担材料和数据失实的相关法人责任。

第八条 所有通过认定且正式运营满一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考核,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考评的公正性。

第九条 考核专家由市内外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力。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总体安排,适时启动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对到期应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委托,拟定考核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年度绩效考核分为网络评审(初评)和现场考核(复评)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按要求组织实验室在“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填报并核查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运行数据,组织实验室编制提交《襄阳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电子数据材料。同时向评估机构提交依托单位审核盖章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必须真实一致。

第十三条 网络评审(初评):初评专家通过审阅实验室网上提交的上年运行管理数据和工作年报,根据初评指标体系进行评分排序,由评估机构汇总形成网络评审(初评)结果并提出现场考察(复评)建议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十四条 现场考核(复评):市科技局根据初评结果确定复评名单现场考察主要核查实验室研究基础和条件、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复评专家进行评分排序。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网络评审(初评)和现场考察(复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形成相关领域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报告报市科技局。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市科技局根据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实验室激励支持方案,并对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

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并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适当倾斜支持;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或依托单位予以表彰。

2.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后验收不通过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3.对不按要求填报实验室信息数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中途退出考核,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受理依托单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十七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经市科技局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后补助经费统一下拨,定向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的公正性,违反考核工作纪律和诚信管理要求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批准的考核信息;不得接受考核对象任何可能影响考核公正性的公务接待及接收评审费用、礼品、礼金等财物。考核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襄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