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信息

申报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息软件业、制造业、科技服务业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

(二)符合《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高精尖产业发展规划》所支持的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方向。

(三)申报企业在申报期内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相关智能算力支持。

(四)申报单位可申报以下方向之一(同一企业不可同时申报多个方向),申报方向1和方向2的,所申项目智能算力总金额不低于8000万;申报方向3的,所申项目智能算力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大模型训练应用方向。符合《北京市推动“人工智能+”行动计划(2024-2025年)》和《北京市关于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行动方案(2025年)》支持方向,使用第三方智算资源进行大模型研发。

2.MaaS平台建设方向。符合《北京市关于支持信息软件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能力行动方案(2025年)》规定的,以人工智能大模型为核心,对外提供从模型预训练、二次调优到模型部署的全生命周期支持的MaaS(模型即服务)平台。平台日均Tokens调用量不低于1万亿,申报期内算力补贴服务企业数量须超500家。

3.通用智能体研发方向。面向各行业开展通用智能体研发并上线服务,符合《北京市关于支持信息软件企业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能力行动方案(2025年)》所支持的通用智能体方向。对通用智能体研发和运营服务的算力成本给予算力券支持。通用智能体须取得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服务上线批号,日活量须超5万。

(五)申报单位租用的智能算力资源(不包括存储、网络、安全等其他服务)须由非关联方提供,应满足《北京市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7年)》政策对于智能算力资源的相关要求。

(六)申报单位已与智能算力供给方签订智能算力服务合同,申报算力补贴期应在2024年5月21日至2025年申报之日,且申报补贴期内合同有效。对已完成算力交付的部分给予算力券支持。

事项描述

重点支持创新主体租用算力开展模型训练应用,推动MaaS平台建设及智能体研发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信息软件业、制造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租赁非关联方的智能算力资源成本进行事后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智能算力费用的20%。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详见附件3)。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上传要求

1

算力合同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2

算力需求企业资质证明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3

算力供给企业资质证明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是

4

算力使用情况说明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5

支付发票或付款证明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6

算力结算单

签字要求:否

盖章要求:否

7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承诺书(2025年)

签字要求:是

盖章要求:是

办理程序

1

线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在本实施指南发布之日起,至申报截止时间内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declare?govId=1650417040930578434),按照填报指引选择相对应的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

2025-08-08至2025-09-0818:00:00

咨询电话

北京王新迪010-55521284
北京黄天昊010-55520877

特别说明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登记注册且近3年无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惩戒或被司法部门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二)申报项目中已通过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实施内容,高精尖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重复支持。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获得2025年内高精尖项目资金单个方向支持;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北京市重点任务的,可获得多种方式支持。对确需以高精尖项目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之外支持方式和标准支持的项目,应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申报单位自愿按照要求填写相关材料,承诺相关事项,并应按照《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并积极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以及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存在应履约事项或其他管理要求的项目单位应按约定实施项目,完成任务及绩效目标。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有权将资金收回。
(四)申报单位可开通数字人民币账户用于接受资金拨付;收到资金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实施专账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要求使用资金。对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申报单位的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五)相关政策咨询联系人详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