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
马鞍山市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马鞍山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马政办秘〔2022〕99号)、《马鞍山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2024-2026年)》(马政秘〔202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马鞍山市知识产权和质量标准化政策》(马市监〔2025〕48号),全面提升我市专利质量,加快培育高价值专利,提高企业和产业的市场竞争力,为全市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实施目的是探索建立高质量、高水准、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新模式、新机制,提升我市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发明培育意识,形成一批技术创新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保护范围稳定的高价值专利或者专利组合。
第三条 本方案中所称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主体(简称创新主体)为马鞍山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在马高校、科研院所。
第四条 项目由创新主体自行申报,当年申报、当年实施、次年验收,由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实施遵循“公开申报、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对新评定为市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创新主体,按照当年知识产权投入经费的50%给予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补助金额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省市不同享)。创新主体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项市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第六条 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根据申报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申报主体是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相关技术领域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具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发明专利,取得一定创新成果的企业。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费用占研发费用投入的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已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简称“贯标”)和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主体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相关领域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基础设施和条件,已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并取得一定成果;正在承担相关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优先。
2.近三年拥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
3.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已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已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已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相关技术领域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40件,或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2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数按1:2抵算有效发明专利数)。三年内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专利数量要求可减半。
5.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内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制。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团队,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和全流程管理制度,逐步加大知识产权经费投入;通过专利导航、分析评议,开展专利挖掘与布局,确立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
(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建立健全从研发活动至专利授权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立专利流程档案。建立并落实以产业化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制度。坚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管理要求,严格落实专利申请质量管控制度。
(三)强化专利运用保护。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加快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技术标准化。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专利转化运用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建立专利风险跟踪研判和防控机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创新主体按照不同标准,在项目实施期内完成以下绩效目标:
(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一类项目
1.围绕科技攻关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产出一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专利组合,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不低于20件(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数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按1:1抵算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
2.发挥专利经济价值,实现以下工作举措至少1项并提供证明:
(1)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不低于100件,转化金额不低于600万元;实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开放许可不低于100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30件。
(2)发明专利质押登记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3)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数量不低于10件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不低于1件。
(4)按专利导航国家标准(GB/T39551)开展一个以上专利导航项目或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项目。
(5)发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专利开放许可不低于20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10件。
(6)开展产学研合作,接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转让、许可不低于20件。
(7)在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不低于20件。
(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二类项目
1.围绕科技攻关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产出一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专利组合,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不低于10件(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数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按1:1抵算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
2.发挥专利经济价值,实现以下工作举措至少1项并提供证明:
(1)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不低于50件,转化金额不低于280万元;实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开放许可不低于50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10件。
(2)发明专利质押登记金额不低于800万元。
(3)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数量不低于6件或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的专利密集型产品不低于1件。
(4)按专利导航国家标准(GB/T39551)开展一个以上专利导航项目或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项目。
(5)发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专利开放许可不低于10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5件。
(6)开展产学研合作,接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转让、许可不低于10件。
(7)在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不低于15件。
(三)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三类项目
1.围绕科技攻关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产出一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专利组合,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不低于6件(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数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按1:1抵算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
2.发挥专利经济价值,实现以下工作举措至少1项并提供证明:
(1)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不低于30件,转化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实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开放许可不低于40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8件。
(2)发明专利质押登记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数量不低于4件。
(4)按专利导航国家标准(GB/T39551)开展一个以上专利导航项目或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项目。
(5)发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专利开放许可不低于6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3件。
(6)开展产学研合作,接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转让、许可不低于5件。
(7)在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不低于10件。
(四)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四类项目
1.围绕科技攻关项目或关键核心技术产出一批高质量专利(申请)和专利组合,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不低于4件(当年PCT国际专利申请数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按1:1抵算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净增)。
2.发挥专利经济价值,实现以下工作举措至少1项并提供证明:
(1)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转化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实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开放许可不低于30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6件。
(2)发明专利质押登记金额不低于400万元。
(3)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数量不低于2件。
(4)按专利导航国家标准(GB/T39551)开展一个以上专利导航项目或海外专利侵权预警分析项目。
(5)发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专利开放许可不低于4件,达成开放许可不低于2件。
(6)开展产学研合作,接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转让、许可不低于3件。
(7)在安徽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成功登记数据知识产权不低于6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评定
(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计划,印发《马鞍山市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通知》,指导申报工作;
(二)创新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向辖区县区(园区)市场监管部门(简称各载体)提交申报材料,各载体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初审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择优推荐;
(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四)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定拟实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以及承担单位,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评定为市级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材料包括:
(一)《马鞍山市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申报表》(含承诺书)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三)有效发明专利文件清单(专利号、专利状态、权利人、发明人、授权时间等);
(四)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汇算清缴清单以及知识产权费用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专利产品备案证明;
(六)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及专兼职人员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七)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用公示信息截图;
(八)其他材料;
(九)申报主体是高校、科研院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与申报领域相关的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证明材料、PCT国际专利申请文件等;
2.高校院所与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战略作协议或开展的合作项目材料;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或开展的合作项目材料;
3.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证明材料;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与公示
(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马鞍山市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培育项目验收通知》(简称验收通知),启动对上年度项目开展验收工作;
(二)创新主体需按照验收通知要求,向各载体提交项目验收申请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各载体负责审核验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初审通过后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
(三)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照本办法第八条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承担单位,将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对验收中发现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项目承担单位,除取消项目申报外,将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