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细则(试行)》《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26日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基金体系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号)、《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3〕64号)等精神,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科创基金)运作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市科创基金运作方式。市科创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两种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二)工作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助推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茁壮成长,促进我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三)资金来源。市科创基金总规模100亿元,资金来源为财政出资、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增值收益、国家或省级资金补助、科技创新债券及其他资金等。市财政局将财政出资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市科创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

市政府设立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委会下设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受托作为市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

(二)工作职责

1.管委会职责

(1)确定市科创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2)审定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操作细则、市科创基金资金监管细则、市科创基金业绩评价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

(3)审议市科创基金子基金设立、延长存续期事项;审定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及子基金终止、股权退出、让利分配等方案;

(4)审定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市科创基金绩效评价结果;

(5)市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2.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市科技局代章)对外发布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2)拟订市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市科创基金资金监管细则、市科创基金业绩评价管理细则等管理制度;

(3)负责审核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子基金设立、延长存续期与终止、股权退出、让利分配等方案,并接受直接投资项目及相关协议的备案;

(4)负责对市基金公司有关市科创基金年度运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5)研究科创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有关基金运行和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基金运行,以及委派人员列席市科创基金子基金设立的专家评审环节;

(6)协调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产业园区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等服务;

(7)市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3.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职责。市财政局对市科创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履行财政出资资金筹措和监管的职责,负责组织对产业基金的总体绩效评价。

管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1)在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时,提供适合于子基金投资和直接投资的项目需求清单;

(2)配合做好项目投资的对接服务,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市政府或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科创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市基金公司作为市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将市科创基金以市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接受委托对外以市基金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按照管理办法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监督子基金投向、运行、退出及清算等投后管理工作情况;

(2)负责开展直接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拟订直接投资操作细则并报管委会审定(后续直接投资操作细则不涉及“最高投资金额”、“最大持股比例”、“投资标的要求”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可由管理机构自行修订,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直接投资项目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3)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及管委会办公室相关工作部署;

(4)拟订市科创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定,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市科创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以及直投项目运行情况,获知子基金、直投项目重大事项后1个月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汇报;

(5)接受管委会办公室对市科创基金的年度绩效评价;

(6)会同子基金其他合伙人遴选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及托管协议,同时负责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监管;

(7)审定市科创基金在收到现金分配后的合伙企业减资事项,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8)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原则与要求

(一)子基金要求。市科创基金通过参投设立子基金的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子基金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市科创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原则上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且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2.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

3.不得投资合伙企业、其他创业投资企业,除非因并购、海外上市等需要仅作为特殊目的载体的定向基金(特殊目的载体不对管理行为收取管理费或类似费用,如执行事务合伙费、合伙事务报酬、咨询费等类似费用);

4.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二)直接投资要求。在温州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开展直接投资,投资对象原则上为注册在温州本地及拟将注册地迁入温州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

四、风险控制

(一)禁止事项。市科创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3.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亦不得挪作他用。

(二)监管要求。市基金公司应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行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权利。

(三)回收资金和闲置资金要求。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但子基金已投项目因境外上市需要,投资款先行退回,再由子基金出资到境外特殊目的载体的情形除外。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

(四)章程或协议条款要求。本办法规范子基金、直接投资及其运作的相关条款,均应当包含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协议中。

五、评价监督和容错机制

(一)市科创基金管理费。市科创基金管理费包括子基金管理费及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每年按市科创基金当年度1月1日累计实缴金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比例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对市基金公司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提取比例为2.0%;良好的,提取比例为1.0%;合格的,提取比例为0.6%;不达标的,提取比例为0.4%。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市科创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及绩效评价,市基金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年度从市科创基金中提取子基金管理费。每年第一季度按评价结果合格档次的标准预提50%子基金管理费,其余部分在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后提取。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当年度1月1日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总投资金额按2.5%固定比例从市科创基金中提取。

(二)尽职免责要求。对市科创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纠正偏差的尽职免责机制,强化母基金整体绩效考评,不以单只基金或单个项目进行奖惩,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对单个基金设立、单一项目投资盈亏符合以下条款视情予以减责免责。

在市科创基金运营管理中,相关部门、市基金公司以及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1.基金投资符合中央、省级及温州对政府产业基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要求,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市重点产业布局规划和产业链发展需要;

2.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建立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已执行;

3.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中饱私囊,没有明知故犯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视情减责、免责,不做负向评价:

1.依法依规设立子基金、开展直接投资,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企业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

2.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估值方法开展直接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的;

3.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积极履职尽责,采取合理方式主动及时止损减损,以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4.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括:

1.年度经营业绩评价、任期经营业绩评价可以在评价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评价范围;

2.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3.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4.对出现偏差或者失误的人员不作党纪政纪处分。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6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2021年11月20日前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照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61号)执行。

(二)《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正式实施后至本管理办法施行前期间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温政办〔2021〕73号)执行,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第四条第(三)款执行,但须在本办法施行起6个月内签订补充协议。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子基金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科创基金)子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子基金设立要求

本细则所称子基金是指由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及其他资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旨在吸引、撬动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子基金架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

(二)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

(三)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包括投资期、退出期等,原则上不超过15年(含),自子基金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设立之日起算。

(四)投资领域: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温州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

(五)返投要求: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市科创基金终止合作时,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市科创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2倍。以下情形可将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的投资额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金额,具体包括:(1)子基金存续期内,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温州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2)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于温州市级及以上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人才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最大自然人股东,同时项目核心技术为人才原创)或市级及以上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2倍计算;(3)子基金存续期内,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被温州市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4)子基金存续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到温州市注册企业的,或温州市以外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温州的,或温州市以外被投企业被温州市内注册企业收购(限于持股比例大于50%的收购)的,按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5)子基金存续期内,温州市以外的被投企业在温设立子公司的,按投资后子公司在温州实际投资额(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子基金的投资额;(6)其他经市科创基金管委会批准同意的情形。

以上所指的温州市以外被投企业应不属于自认定之日前2年从温州市迁移出去的企业。

(六)投资阶段:鼓励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资金额不低于市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的0.6倍。本办法所称种子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2)子基金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初创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2)接受投资时,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3)接受投资当年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0%。

(七)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市场惯例对管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谈判,且对市科创基金征收管理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其他出资人,管理费已含子基金的所有费用支出(除诉讼费及律师费外),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项目尽职调查费用、托管费用等。投资期内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年按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2.5%的比例征收;退出期内按子基金实缴出资总额1%的比例征收,延长期内无管理费。

如遇子基金诉讼情况,子基金承担的诉讼费及律师费合计不超过总实缴金额的2%,合计超过总实缴金额2%的部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由子基金承担。

(八)子基金注册地址:子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温州市。

(九)募资及增资要求:申请新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请机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应至少已经确认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申请市科创基金增资的子基金注册时间不超过12个月(自子基金注册之日起至市科创基金受理其申请之日止),同时应提供子基金现有全体出资人同意申请市科创基金出资且以平价增资并豁免市科创基金罚息及同意市科创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资项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市科创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后,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原则上予以末位出资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市基金公司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发起设立、管理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资质:子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子基金管理机构应认缴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1%的出资额,若子基金管理机构关联方在子基金中有出资的,可降低至0.5%,但合计不低于1%。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某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或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的相关主体,或与该主体受到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相关主体。

(二)管理团队: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投资能力:管理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低于2亿元(包括管理团队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计管理的),至少有3个以上成功投资案例。成功投资案例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管理机构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并已全部退出且总收益率不低于20%的项目;2.管理机构所投资但仅部分退出或未退出的项目,已退出部分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同时未退出部分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5%;(2)根据最近一期公司融资价格计算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3)根据累计分红金额计算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

(四)风险控制:完善的行业研究、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参投子基金流程

市科创基金参投子基金的流程如下:

(一)公开征集

市基金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市科创基金政策规定、申报指南、工作流程、工作动态应当统一在市科技局官网显著位置上发布。拟申请的子基金申请机构根据要求,编制子基金设立方案向市基金公司进行申报。市基金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请方案进行预审。

(二)专家评审

市基金公司对子基金设立方案组织专家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社会专家、市基金公司人员,专家对申报方案提出独立的专家评审意见。

(三)核心条款谈判

市基金公司及时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核心条款的起草、谈判、签署等工作。

(四)尽职调查

市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评审会并签署核心条款文件的子基金申请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五)投资决策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基金公司提出投资建议,经市国金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管委会副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集体审议。

(六)社会公示

管委会办公室对管委会决策的拟投资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子基金申请机构或管理机构、子基金名称、子基金规模、市科创基金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内容)在市科技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七)法律文件的签署和资金拨付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子基金设立的,市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开展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各项法律文件的起草、谈判、签署、资金拨付等工作,最终签署的文本应在合伙企业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批准后达2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市基金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向管委会报备。

(八)投后管理及退出

市基金公司负责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开展投后管理,办理投资回收与退出等工作。

四、子基金报告制度要求

子基金应当在第一、第三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基金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在第二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市基金公司提交上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基金公司提交上年度子基金运营报告、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市基金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五、投资退出和终止要求

子基金的投资退出和终止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退出基本要求。市科创基金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市基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市基金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二)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子基金各出资人原则上应当按照“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明确约定收益和亏损负担方式。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人共同承担,市科创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清算基本要求。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部分按照出资人在子基金中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六、提前退出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基金公司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获管委会批准后要求市科创基金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市科创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计算,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市科创基金实缴出资本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计算的利息之和,因市科创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若子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申请机构不一致,则由子基金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一)子基金未按《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和本《细则》子基金设立要求(四)、(六)款规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合伙协议签署超过3个月(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册设立的;自子基金注册设立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子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相关备案手续,并开展投资业务的(以子基金实际出资为准);

(三)市科创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且不能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子基金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实质性变化指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发生股权变化导致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低于三分之一;(2)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半数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六)子基金投资期届满时,子基金投资于温州市注册企业的资金低于市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倍。

七、退出让利机制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市科创基金可适当让利。让利的对象包括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原则上子基金管理机构取得让利金额占总让利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具体让利对象及让利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确定)。让利兑现程序在市科创基金完成退出后执行。

(一)清算前的让利机制。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市科创基金自首期实缴之日起4年内(含4年)购买市科创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且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投资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转让价格按市科创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指定的子基金其他出资人自市科创基金自首期实缴之日起4年后购买市科创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且子基金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80%、投资符合《办法》及本《细则》的,转让价格按市科创基金原始投资额与市科创基金出资后的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减资退出参照执行。不满整年按实际天数除以365天折算。

子基金出资人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市科创基金在子基金中股权(份额)的,按上述转让价格为底价,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转让。上述转让均以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让利申请日为基准日。

(二)清算后的让利机制。子基金到期清算时,投资符合《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且市科创基金收回全部实缴出资本金及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获得归属于市科创基金收益的前提下,再按如下比例进行让利,但最高让利金额不超过市科创基金从子基金获得的全部收益。具体让利方案为:

1.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市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20%(含)至150%(含),按市科创基金全部收益的30%比例让利;

2.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市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50%至200%(含),按市科创基金全部收益的50%比例让利;

3.若子基金返投金额达到市科创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200%以上,按市科创基金全部收益的80%比例让利。

八、让利兑现程序

子基金开展让利兑现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

满足条件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向市基金公司提出让利申请,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提出让利分配方案。

(二)审核

市基金公司接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让利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管委办报管委会审定。

(三)公示

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管委会办公室对拟采取的子基金让利事项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四)执行

社会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政策兑现的,由市基金公司5个工作日内执行让利。

九、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6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前已签约的子基金,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2021年11月20日前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照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6〕61号)执行。

(二)《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正式实施后至本管理办法施行前期间签约的子基金继续按(温政办〔2021〕73号)执行。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参照本细则子基金设立要求第(七)款执行,但须在本办法施行起6个月内签订补充协议。

(三)市科创基金已设立子基金的返投认定按本细则子基金设立要求第(五)款执行。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是指市科创基金对单个项目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二、市科创基金管理机构职责

温州市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基金公司)受托作为市科创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直接投资及投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制订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操作细则,报管委会审议。后续直接投资操作细则不涉及“最高投资金额”、“最大持股比例”、“投资标的要求”等重大事项的调整,可由管理机构自行修订,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项目尽职调查,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三)代表市科创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签署投资协议;

(四)管理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市科创基金投资退出工作;

(五)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损失予以核销;

(六)监督检查市科创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三、投资范围

市科创基金直接投资于温州市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投资对象原则上为注册在温州本地及拟将注册地迁入温州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

本细则所称种子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二)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初创期科技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拥有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二)接受投资时,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三)接受投资当年的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10%。

四、投资要求

(一)市科创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持股权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不得成为最大出资人、不参与企业具体经营。

(二)注册地确定迁移到温州本地的市外企业可作为投资标的,但需以协议方式明确迁移时限以及违约措施。

五、投后管理

(一)市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履行股东职责;

(二)市基金公司应要求被投企业定期披露财务报表,在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向市基金公司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市基金公司汇总后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三)市基金公司应要求被投企业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异常、实控人发生变更、重大投资行为(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等重大事项,并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1个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六、退出机制

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通过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或第三方收购、股权置换、诉诸于司法途径等方式实现退出。按投资协议已约定条件及价格退出的,由市基金公司按投资协议执行。

直接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由被投资企业或核心团队同等条件优先回购。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6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发挥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科创基金)的政策效应和引导作用,提高市科创基金管理水平,根据《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业绩评价(以下简称业绩评价)是指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通过运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市科创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创新创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二、基本原则

业绩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目标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在关注资金投入和管理使用同时,评价基金的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创新创业带动效果。

(二)科学规范。业绩评价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合理的反映。

(三)激励约束。业绩评价结果与基金受托管理费安排挂钩,激励约束市基金公司对市科创基金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升绩效。

三、评价程序

业绩评价由管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组织开展,具体程序如下:

(一)市基金公司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制定的绩效评价制度、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并将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

(二)管委会办公室对市基金公司报送的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评,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业绩评价报告,报管委会审定;

(三)在业绩评价过程中,市基金公司应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和反馈情况,并对自评报告的内容负责。

四、评价指标

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包括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和附加项三个部分。二级指标具体如下(详见附件):

(一)投资运作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资金管理、运作管理、子基金监管、直接投资管理;

(二)社会资金放大作用包括:财政出资放大倍数、投早投小;

(三)附加项包括:优秀成果奖励加分和处罚扣分。

五、评价结果

业绩评价结果采取评分的方式,具体分值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划分为四档:85(含)-100分为优秀、70(含)-85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达标。

六、科创基金管理费

市科创基金管理费包括子基金管理费及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每年按市科创基金当年度1月1日累计实缴金额为基数计算,管理费比例根据管委会办公室对市基金公司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提取比例为2.0%;良好的,提取比例为1.0%;合格的,提取比例为0.6%;不达标的,提取比例为0.4%。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市科创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及绩效评价,市基金公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年度从市科创基金中提取子基金管理费。每年第一季度按评价结果合格档次的标准预提50%子基金管理费,其余部分在年度评价结果确定后提取。直接投资项目管理费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当年度1月1日直接投资项目累计总投资金额按2.5%固定比例从市科创基金中提取。

年度业绩评价结果为不达标档次的,管委会办公室对市基金公司进行约谈,并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七、其他事项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26日起实施,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业绩评价指标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内容
1投资运作情况(85分)1.制度建设(10分)是否针对市科创基金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投资程序等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对子基金评价、直接投资相关制度。上述内容每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一项制度涵盖多项内容视作符合要求)。
2.资金管理(10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直接投资并对子基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出资时间顺序,未落实末位出资的按每支子基金扣1分;根据管理办法、合伙协议及投资协议要求,因市基金公司履职不到位造成外部检查提出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存在资金使用问题的,每个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3.运作管理(15分)1.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财政拨付资金到位时间一年内使用完成率≥90%得5分,完成率未达到90%的,未完成的按每十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投资方向和领域符合要求。子基金投向若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直投项目若不符合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3.市基金公司收到子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披露报告后未及时报送,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4.监督检查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市科创基金运行情况。未按期完成每次扣1分。
4.子基金监管(25分)1.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的子基金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文本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未按期备案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2.子基金设立方案批准后2个月仍未签署协议的,应在签约期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投资情况报送管委会办公室。未按期报送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3.是否按规定要求委派一名代表作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观察员,列席项目投资投委会会议,并行使规定的权利,或按要求对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并出具意见。未出席会议或未出具意见的,按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4.是否建立子基金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对子基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未建立评价机制的扣1分,未开展绩效评价的扣2分。(具体视子基金评价制度发布情况确定)。
5.按《管理办法》会同子基金其他合伙人遴选确定子基金托管银行及托管协议。未联合开展遴选的,每次扣3分,扣完为止。
5.直接投资管理(25分)1.当年度未开展直接投资的,扣5分。已开展的,不扣分。
2.是否根据直接投资相关制度开展直接投资。未按规定操作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3.是否在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汇总被投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管委办(因被投企业拟终止合作、经营困难或破产等问题无法取得或无法按时取得年度财务报告的情形除外),未按期完成扣2分。
2社会资金放大作用(15分)1.财政出资放大倍数(5分)市科创基金当年度向子基金出资放大倍数达到1.5倍(含)的得4分,每增加0.1倍得1分,低于1.5倍不得分;计算公式:放大倍数=当年度各子基金除市科创基金以外到位资金额÷当年度市科创基金出资额(放宽出资情形除外)。
2.投早投小(10分)市科创基金在已投项目中折算的出资金额用于温州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投资比例不低于60%的,得满分;如未达到,按比例计分。根据《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73号)设立的子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认定标准按原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办〔2016〕61号)设立的子基金因无投早投小要求不参与此项评价。
3附加项优秀成果奖励加分(10分)当年存在以下情况的予以加分,上限10分:1.被投项目IPO,每家加2分;2.各子基金累计返投温州的金额高于市科创基金在已投项目中折算的出资金额的1.5倍(含),每增加0.5倍得1分。计算公式:返投倍数=各子基金累计返投温州的金额÷市科创基金在已投项目中折算的出资金额。3.投资双创大赛获奖项目并推动项目在温落地的,每家加1分;投资项目落地温州孵化器或投资温州新型研发机构项目,每家加1分。
处罚扣分1.市科创基金受到行政处罚,每次扣3分;2.人员违反有关纪律及规定受到查处或问责,每次扣3分;3.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每次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