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我市成功获批2025年全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我局牵头起草了《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时间紧急和工作需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9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电话:0816-2910896;电子邮箱:118341987@qq.com。

附件: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商务局

2025年9月3日

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际,制定《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经企业申请、区县初审推荐、市级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入库,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5-2027年中央财政支持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方向的项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价、验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为市商务局开展现代商贸流通试点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好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本(园区)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按进度做好资金拨付。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初验,协助开展项目终验和绩效自评工作。

(四)(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指导本级商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为本级商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要求,重点支持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五个方向项目,同时将项目融入五个方向中。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提升智慧商圈、特色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水平,改善居民消费环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及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申报单位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未满三年,以成立之日起为准)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提供“信用中国”网站证明凭证。

(五)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第七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绵阳市区域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后实际开工,并确保2027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项目有一定工作基础和较大提升潜质,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四)农贸市场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其他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是指2024年1月12027年12月31日项目完工期间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额(分阶段申报实施的项目,以分阶段时间为准)。

第八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商务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各市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征集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或建设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推荐。各市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明确遴选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向、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出具评审报告。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和储备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具体内容及投资规模,可行性分析,项目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正式运营后,企业经营成本、利润、就业人数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项目验收。

(四)市商务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进行终验。

第十一条 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明细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

(五)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六)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

(八)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九)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

验收完成后,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

根据五个方向商贸流通项目特点和需求,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 支持标准

(一)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农贸市场项目不超过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项目的,该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针对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到市财政统筹安排,同时可视情况按程序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项目替补支持;项目总投资额原则按报备时的投资额不再更改,确因特殊原因总投资减少的,实际投资额不能低于计划投资额的80%,且达到前期申报基本标准(1000万元/3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金额须同比例调减,财政资金支持比例不得高于实际总投资额的30%(农贸市场项目不高于40%);无法按时完成建设、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按规定收回项目资金到市财政统筹安排,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拟支持项目业主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拨付方式

(一)按照“进度拨付+验收结算”的模式进行资金拨付。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入围项目开工即拨付补助资金的30%,后续资金拨付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完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80%,预留2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

(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开展资金拨付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支持项目涵盖全部5个方向,每个项目要重点围绕一个支持方向,带动作用大、综合示范效应强。经材料审核、项目验收、公开公示等程序,确定项目获得支持金额。

(二)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资金项目比对机制,做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筛选、预审工作,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支持事项和中央财政过往支持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其他项目资金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不予支持内容

(一)项目方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的支出。

(二)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项目方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四)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基础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五)项目方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六)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的项目。包括已申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邮政、供销社等单位以及商务部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已申请并获得国债支持的项目。

(七)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八)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

(一)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市商务局指导下,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要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二)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

(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市级商务部门审核批准。

(四)监管要求

1.(园区)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少于半年/次的不定期抽查,市商务局开展不少于1年/次的不定期抽查。申报单位应配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2.申报单位按要求配合填报商务领域各类平台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和反映商贸流通相关信息。

3.申报单位应按照计划投资额、建设周期、建设要求完成项目。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动的,按程序向市、(园区)两级商务部门申报。

(五)各(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材料详实、完整。

(六)各(园区)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审核过程中,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该项目单位的资金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实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终期评估等。

第十九条 资金日常监管

(一)资金退回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终止项目实施,如已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1.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出现需要撤项等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园区)两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申报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3.验收未通过的,取消剩余补助资金的拨付,同时申报单位应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二)资金调整。当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而造成专项资金收回时,可启动项目递补或再次组织申报。递补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名单中选取,无符合条件的,将再次组织申报。项目数量根据收回资金规模与递补项目投资规模确定;用于递补项目的支持资金总规模不超过收回资金总规模,同时应符合补助标准。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后,向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三)验收通过后,市商务部门根据实际投资额核定最终清算补助资金,最终补助资金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

(四)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商务部门开展业务、资金统计监测,妥善保管项目申报材料。

(五)对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及时登记造册,明确管护主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属于承办单位,但要对资产的使用进行约束。特别是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购置的各类设施设备要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可追溯。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处置和盘活,避免资产闲置,发挥财政资金预期效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市商务局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可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政务公开专栏、公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本项目执行结束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