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专家决策建议办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8月2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专家决策建议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专家决策建议办理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动高校、科研机构等专家主动围绕洛阳重点工作开展决策咨询研究的积极性,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决策建议,是指专门从事某一领域工作、具有专门经验、知识和技能达到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为解决洛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意见。

第三条 专家决策建议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着力推动解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二章专家决策建议的提出

第四条 专家决策建议可由一人单独提出,也可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须确定“领衔人”,参加联名的专家、学者应当确认决策建议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五条 专家决策建议的形成应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为遵循,做到深、实、细、准、效,主题明确具体。专家对所提决策建议内容真实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专家决策建议提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意识形态工作相关规定的;

(三)仅涉及解决专家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

(六)属于学术探讨或者产品推介的;

(七)不属本行政区域事务或者超出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的;

(八)内容涉密的;

(九)涉嫌抄袭的;

(十)其他不应当作为专家建议和意见的。

第七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决策建议的审查报送,重点进行保密审查、合法性审查、意识形态审查、原创性审查、质量审查。

第三章专家决策建议的受理交办

第八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负责受理专家所在单位提交的专家决策建议,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受理交办一次,受理期为每季度首月上旬;如有特殊情况可一事一办。

第九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应当在受理期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专家决策建议转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专家决策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条 承办单位收到专家决策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办理,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不得滞留或自行转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专家决策建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完毕。

第十一条 专家决策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办理过程中发现专家决策建议涉及第六条的,经与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后写出情况说明,由原渠道退返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并由单位告知专家本人。

第四章专家决策建议的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论证专家决策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并出具建议采纳或不建议采纳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决策建议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统一组织论证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议采纳意见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呈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可加盖市政府公章。承办单位要在论证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采纳证明(一式四份)交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由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向专家所在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不建议采纳意见须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专家所在单位反馈并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研究室报备。

第五章专家决策建议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十七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专家的联系,督促专家决策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专家提交的决策建议存在违法违规、涉嫌抄袭等不端行为的,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专家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专家所在单位存在审查不严等行为的、承办单位存在办理不力等行为的,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