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鼓励和引导我市高校院所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现将《包头市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5日
包头市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我市高校院所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拓宽企业科技成果获取渠道和方式,推动产学研融通创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 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总书记 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成果转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降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和风险,加速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为包头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引导高校院所与企业深度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快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到2026年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带动全市科技成果转化。
二、试点范围
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包头稀土研究院。
三、试点内容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先使用后付费”是指纳入包头市试点的高校院所,将已实施成果赋权并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我市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形成市场化收入之后。
(一)成果信息发布
试点高校院所梳理科技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许可方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等信息,报“蒙科聚”包头分中心审核,并在“蒙科聚”平台进行发布。
(二)对接与合同签订
企业筛选试点高校院所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并与意向科技成果团队进行对接,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许可或使用权转让合同。
(三)合同登记备案
合同签订后,成果许可方应及时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四)担保和保险服务
鼓励担保或保险机构针对“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为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提供履约担保或保险服务。
四、奖补机制
市科技局对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许可(转让)的试点高校院所、承接“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的企业、购买“先使用后付费”担保或保险服务的企业,分别给予许可(转让)补贴、承接补贴和保险担保补贴支持。
(一)许可(转让)补贴
补贴对象:成果许可(转让)方。
补贴标准:根据技术许可(转让)合同中涉及的成果数量给予补贴,对合同许可(转让)方(专利权人)的单项成果(交易金额不低于 3万元)按交易金额 10% 进行补贴,单项成果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万元,同一成果以普通许可方式向多家企业授权的,仅对首次许可给予补贴。
(二)承接补贴
补贴对象:成果被许可方(企业)。
补贴标准:对签订技术许可合同且交易金额不低于3 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 10%给予补贴,单个成果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保险担保补贴
补贴对象:成果被许可方(企业)。
补贴标准:企业缴纳的担保或保险费用,3000元(含)以内部分按实际支付额的100%补贴,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80%补贴,单个项目担保或保险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
市科技局牵头,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对“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全力支持成果转化项目落地实施。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根据项目实施成效,对高校院所、企业、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给予配套补贴或奖励。
(二)加强监督管理
强化风险防控和科研诚信管理,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补贴资金的,按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严肃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
市科技局、各旗县区和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广泛开展“先使用后付费”试点政策宣传,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并进行宣传报道和复制推广,扩大试点工作的影响力,为方案实施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