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水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我局起草了《漯河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所提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网站、邮件或者书信等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
邮寄地址:翠华山路99号漯河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成果转化科(请在信封上注明“科技成果转化征求意见”字样)
邮政编码:462000
电子邮箱:cgk12345@126.com
联系人:赵璐
联系电话:0395-3132861
漯河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9月1日
附件
漯河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漯河市加快科技创新产业创新金融创新融合发展等相关部署,不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现代化漯河创新之城建设与“二次创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根基
(一)强化高价值科技成果源头供给。围绕现代食品、新材料、先进制造三大产业集群和“11+8”产业链,以“5+N”创新平台体系为核心,推动技术、人才、资源交叉共享、高效配置。通过承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任务、实施市级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响应企业技术需求等途径,开展关键技术突破、前沿技术布局和未来科技探索,形成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深化“产业立题—企业出题—科技解题”协同创新机制,强化成果供给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围绕我市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布局需求,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聚焦行业短板与企业创新痛点牵头开展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培育自主创新品牌,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创新联合体,带动上下游企业实现集群式发展。鼓励中小型企业以创新为引领,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漯转化、产业化的,按其实际到账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奖补资金。
(三)发挥中原食品实验室创新策源作用。建立支持中原食品实验室长期发展的财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聚焦营养健康科学前沿、药食同源转化机理、未来食品技术体系三大领域,构建“基础研究定向布局—企业需求精准牵引—实验室靶向攻关—产业技术迭代突破”全链条创新体系,全面赋能食品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落实“柔性引科学家+刚性引团队”机制,探索实施食品领域专业化人才“编制在省、研发在实验室、成果优先转化在漯河”新模式,推动高端人才向产业一线流动。常态化开展企业需求挖掘与对接,完善实验室与企业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推动中原食品实验室、河南省食品科创园、漯河食品工程职业大学“三位一体”发展,产出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原创性成果与颠覆性技术,打造全国食品产业创新重要策源地。
二、激发科技成果转化动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动能
(四)提升企业转化主体活力。加大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创新创造、资源优化组合、深度转型升级形成新质生产力。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试点并推广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科技攻关任务。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依托漯河(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提供食品领域外观设计快速预审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快速维权等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主体(平台),分别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资金支持。
(五)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积极性。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支持高校技能大师、高级技师以“技术诀窍、技能方案”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人才双向流动机制,推行“科研助理—科技副总—产业副院长”交叉任职,鼓励科研人员深入企业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研人员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可纳入职称评审、岗位考核评价体系。
(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坚持“先赋权、后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服务机构等单位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实施部分赋权或全部赋权,合理约定成果转化后的收益分配比例。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七)优化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机制。实施科研经费拨付“直通车”制度,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品销售额按比例提成等利益分配模式,充分调动各方转化积极性。明确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支持科研事业单位以结余经费出资参与成果转化,其收益可用于科研人员激励与单位科研条件改善。允许中原食品实验室等科研类事业单位实行灵活的岗位设置、薪酬分配与人才聘用制度。
(八)健全容错免责与评价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机制,对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出于公心、程序规范、履职尽责,且未谋取非法利益的相关工作负责人,按照“谁问责、谁容错”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予以容错免责。构建以较长周期、综合效益和批量分类为核心的评价机制,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合理容错的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三、畅通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优化新质生产力发展体系
(九)健全一体化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整合市内外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人才资源,升级“成果库—需求库—人才库”数字化平台,搭建一站式综合性科创服务平台,实现成果展示、评估、咨询、交易及创新创业、中试孵化等功能集成。引导知识产权、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平台,加快形成“成果产出—流动—转化”全链条服务网络。
(十)培育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与人才。积极培育和引进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定额度财政资金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在漯高校开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课程,开展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重点面向技术转移机构、高校院所、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培养一支“知政策、精技术、会管理、懂金融、明法律、通市场、擅转化”的高素质复合型技术经理人队伍。
(十一)打通成果转化关键堵点。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平台。围绕优势产业,依托中原食品实验室、双汇等高校院所及重点企业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开展技术可行性评估、市场前景研判及早期商业化验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存量中试设施资源,发布细分产业中试设施项目及服务清单,推进中试基地开放共享,探索“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模式整合区域中试资源,提升中试平台使用效益。
(十二)加强孵化园区建设。围绕“孵化载体专业化、服务体系精准化、运营管理规范化”目标,立足区域产业基础与资源禀赋,统筹推进特色孵化园区建设。组建“孵化专员+技术经理人+创业导师”团队,建立覆盖“项目筛选—培育孵化—成果转化”全流程的服务机制,定期开展成果对接会、项目路演、产业创新沙龙等活动,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合作平台,加速创新要素流动与成果落地。
(十三)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激励机制。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积极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按照年度累计登记额实施分级奖补,根据不同登记额度区间设定差异化奖补标准,进一步激发成果转化登记积极性与转化实效。对促成重大科技成果在漯转化且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相应比例后补助。
(十四)强化金融支撑成果转化效能。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科创金融服务协调机制,设立5000万元科创融资资金,综合运用“创新贷”“成果贷”“科技贷”“人才贷”“专利贷”等金融产品,推行“贷+投+债+保”综合金融服务模式。设立5000万元科创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科技贷款实行最高20%风险分担;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企业自主创新金融支持中心”等专营机构。建立科技型企业名单推送机制,深化“政银企”对接,常态化举办科创投资对接会、科技金融新产品发布会、项目路演等活动;组织金融机构与中原食品实验室、河南省食品科创园开展深度产融对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
(十五)打造高质量成果转化载体。高标准建设河南省食品科创园,集成概念验证、成果展示、要素聚集、转化服务、产业培育等核心功能。依托中原食品实验室及漯河食品工程职业大学、漯河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建设大学科技园,吸引科研人员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现人才、设备、资源、技术高效共享。鼓励各县(区)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园区。
四、加强成果转化统筹协调,营造新质生产力发展生态
(十六)健全协同高效责任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保障,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生态。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市属各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本决定做好本辖区内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十七)推动政策协同与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与教育、人才、财税、产业、金融等政策协同,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整合全市科技资源,推动中原食品实验室、河南省食品科创园、高校及企业创新平台开放共享,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十八)强化监督评估与宣传引导。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采取视察、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评议、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落实。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平台,宣传科技成果转化先进案例、典型经验及相关政策,营造“重视转化、支持转化、参与转化”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