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切实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力量,深入企业开展特种设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现将排查发现的特种设备问题隐患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请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引以为戒。
2025年9月,绵阳市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存在问题隐患:厂内一台叉车(设备编号为511010341202207399,登记证编号为车11川F02387,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7月)已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限。

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根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规定,叉车是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车和三向堆式叉车。
为保障叉车使用安全,预防和减少叉车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叉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1)根据叉车的用途、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海拔、坡度、弯道圆曲线半径、爆炸性环境等),采购适合使用条件要求的叉车,并对其区域内使用叉车的安全负责;
(2)在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接受检验,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配合工作;由使用登记地以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4)制定并有效实施叉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5)叉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叉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
(6)应当对在用叉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定期自行检查分为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维护保养和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叉车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进行日常检查,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对叉车的巡检;
(8)在爆炸性环境使用叉车时,遵守有关部门对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
(9)制定叉车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