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43号),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盟市、单位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详见附件),用于开展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工作、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和文化传播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入第2101704项“中医(民族医)药专项”科目,待2025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各盟市、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附件:提前下达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