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

近年来,自治区在奶业振兴、草产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方面实行“先建后补”(又称“后补助”)方式,取得了一些成效。随着设施农业、设施畜牧业和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政策措施规定实施的项目纳入“先建后补”范围,该方式涉及的项目越来越多、资金量越来越大,总结此前经验、直面问题和不足,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稳步推动工作向前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工作要求,为推动提升相关项目实施效果,保障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先建后补”的概念和实施流程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规定,农业产业发展、粮油生产保障、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等专项资金使用时“可以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通知》所规范的“先建后补”方式,是指全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涉农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筹集所需资金并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第二年兑现财政补助的项目管理和资金保障方式。此类项目的实施流程按时间节点可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实施前,应有明确政策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政策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任务量、实施主体、起止期限、验收标准、补助额度、补助兑付时间以及不予补助的情形等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既定规划和方案,严格把控项目进度和质量;项目建成时,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结合验收结果提出列入下年度预算的资金保障意见;预算获得批复后,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下达、足额兑付补助资金。

二、充分认识“先建后补”方式的特点和优势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算编制和执行应当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统筹兼顾、讲求绩效,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滚动管理机制。但农作物生长和畜牧业生产所需时间与当年预算执行的时间基本重合,相关项目通过验收后,大多已临近年底,导致当年预算执行时间较紧、效率较低。当年布置项目、当年安排资金、当年形成支出的传统方式,存在项目实施与预算管理要求不协调的问题,容易出现为加快预算执行,“拔苗助长”式催促涉农项目赶时间、赶进度进行施工、验收的行为,不利于财政资金安全,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符合零基预算“先谋事、再排钱”的要求。实践表明,推行“先建后补”方式,是顺应农牧业生产客观规律、保障涉农项目实施与预算管理相协调的现实选择,也是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要求的有效举措。此方式“安全、精准、付款快”的特点,有利于建设民心工程、优质项目,有利于防止涉农资金被挤占挪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实施诚信建设工程、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科学明确“先建后补”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等经营主体(个人)参与实施的涉农项目可实行“先建后补”。各级农牧部门、财政部门在部署实施“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时,必须先行明确相关政策,公开告知各潜在参与(实施)主体。“先建后补”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稳定的预算项目保障,农牧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发布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无国家明确要求或自治区决策部署年度任务量不得随意调整,年度间任务量不得大起大落,不得触碰新增政府债务的底线。“先建后补”项目如不能通过验收、则无法获得补助,其实施的关键环节在于“建设”过程,拟申请补助的主体必须具备较强综合实力,自愿参与相关项目,自行筹集所需资金,能有效把控风险,严防形成“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

四、切实规范“先建后补”项目的验收标准和路径

各级农牧部门应按照“谁部署实施、谁制定验收标准”的原则,在制定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同步明确、公开发布验收细则,详细设定验收标准、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主体、验收责任、所需资料等内容,确保全流程可复盘、可核验。其中,自治区部署实施的“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由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发布全区统一的验收标准。自治区有能力进行全面验收的项目,将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验收。确需委托盟市旗县农牧部门验收的项目,自治区将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验,抽查核验过程中如发现任一点位存在骗补、套补类问题,则对该盟市同类、同批项目扩大抽查比例或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治区级验收。自治区级抽查验收完成后,以该盟市拟骗补、套补的资金量为基数,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从严扣减该盟市应获得的补助资金,出现的资金缺口由责任地区自行解决。

五、健全完善“先建后补”项目的预算安排和执行规则

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当年确定实施的“先建后补”项目,当年不安排预算、不兑付资金。项目实施前,农牧部门应向参与(实施)主体明确说明项目特点和资金兑付时限,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明确验收条件和不予付款的情形,把责任和风险说在前面、讲在明处。其中,自治区农牧厅部署实施的“先建后补”项目,在完成抽查核验工作后,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预算获得批复后,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资金下达。盟市旗县收到上级资金后,要按规定程序尽快办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先建后补”项目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成本。大部分“先建后补”项目是落实既有政策规定,对有关农牧业经营主体或个人的补助类项目,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影响此类项目的参与(实施)主体进行自主投资决策;少数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先建后补”项目,应按规定获得批复立项手续,先办理保障性资金,再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投标,严禁以“先建后补”名义规避招标采购程序。

六、全面强化“先建后补”项目的业务协同和工作责任

各级财政、农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52号)精神,全面强化协同配合,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捋清责任、明确路径、加快速度,用好“先建后补”方式,管好相应资金。其中,财政部门在前期参与“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政策制定的基础上,要做好预算编制、资金下达和拨付,以及绩效评估、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工作。农牧部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具体负责制定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验收细则和程序、组织实施验收抽查、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等工作。各地要从严查处在“先建后补”类项目规划、实施、验收及资金兑付等过程中违规决策、套补骗补、优亲厚友、截留滞留专项资金等行为。要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跟进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严肃化债工作纪律的要求,对超财力、超任务安排“先建后补”类项目,导致违规新增政府债务的行为,严肃处理,公开通报,形成震慑。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反映。为保障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尤其是农牧民群众的利益,当市场形势发生重要变化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出现时,自治区部署实施的特定“先建后补”项目可采取“预拨+清算”的方式安排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将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发文部署。

附件:“先建后补”类涉农项目清单(2024年版).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