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下达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46号)要求,经研究,现下达你盟市、单位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预算指标(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具体金额见附件),用于支持开展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各地要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各盟市、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分配使用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将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请将此项资金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第2100299项“其他公立医院支出”科目。

附件:1.2024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分配表(终稿).xls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