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委内各业务处室: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关于规范推进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4〕34号)等有关要求,确保特许经营方案提级复核工作实现“即来即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早申请提级复核工作

盟市、旗县(市、区)拟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编制完成特许经营方案后,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过程中,第一时间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开展复核,同步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具体材料包括:(一)申请复核正式文件(明确初审意见);(二)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三)项目实施机构确认文件;(四)项目实施机构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五)其他必要附件。

二、实行提级复核即来即办

(一)实行归口负责制。按照项目属性,提级复核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具体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即来即办”。

(二)第一时间开展复核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口业务处室收到复核申请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复核,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确有必要的,可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论证。原则上,复核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括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论证时间,论证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复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新机制要求;(二)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复核过程中,可要求补正相关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复核工作时间。

(三)第一时间告知复核结果。复核结果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后续出具正式文件。复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继续推进后续工作。未复核通过的,明确告知未通过原因,原则上不允许继续采用原定特许经营模式推进。

三、及时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

对完成了提级复核,确定了特许经营者,履行了投资管理程序的项目,通过“内蒙古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按时录入项目。负责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机构、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要完整准确填报项目信息,确保填报内容与特许经营方案、公开竞争文件、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审核备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出现缺项漏项、虚假填报等情况。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提级复核的委内处室及对口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