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企业: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评发〔2024〕11号)相关要求,本市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标准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为确保市区两级促进就业政策有效衔接,现就调整《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义区关于全力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顺人社字〔2022〕32号)中“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劳动力、退役士兵、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本区分流职工”调整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的农村劳动力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标准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判断标准: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处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状态;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

(四)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意愿、办理求职登记;

(五)已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一个月,并难以实现就业;

(六)未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七)本人积极求职,除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外,申请日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未实现就业;

(八)政务数据比对未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说明

2024年9月3日起至本通知实施前,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认定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如遇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及认定标准调整,我区人员范围及认定标准随之调整。

四、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