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科局、巴中经开区科投局、文旅示范区综合管理部,有关部门(单位):

《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第16次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7日   

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依据《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试研发平台是以高校、院所或企业科研平台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概念验证、中间试验(包括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采取联合共建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中试研发平台。

第四条 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坚持“聚焦产业、择优布局、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资源集成利用和开放共享,大力促进科技成果中试研发,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五条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指导、评审备案、考核评估等工作,负责做好支持资金预算,并根据建设运行和考核评估等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为平台的推荐单位,负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行业)管理责任。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建设、运营、安全、环保、保密等责任,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总结。

第二章 申报备案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创新布局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需求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七条 纳入市级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巴中,原则上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中试研发平台建成1年及以上,且具有项目产业化成功的案例。

(二)拥有承担行业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中试生产线等专用设备和专用软件以及场地、配套设施,其中用于开展中试服务的设施设备和专用软件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固定场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必需的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制度条件。

(三)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健全,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有明晰的对外服务承接程序和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发挥现有中试设备及设施的作用,接受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的概念验证、中间试验等任务,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已有开放性中试服务项目不少于5个或中试服务收入不少于30万元。

(四)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服务人才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应具有行业科研人员、技术工程师等多元人才支撑体系,对相关领域中试研发工作熟悉,能组织制定科学合理的中试研发方案和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中试研发平台建成以来近3年未发生安全、环保、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规违法及失信行为。

第八条 备案程序

(一)组织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发布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通知,具备条件的单位按要求申报,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评审核查。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产业、管理、财务等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围绕基础条件、服务能力、中试案例、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复核审查、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择优提出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建议名单。

(三)公示发布。市科技局按程序对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后,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文批复。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巴中市XXX(行业领域)中试研发平台。

(四)备案豁免。对于获评省级称号的中试研发平台,豁免备案流程,提交基本信息材料后自动纳入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

第九条 申报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申报书。

(二)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场所条件、设备清单及人才队伍等证明材料。

(三)中试研发服务及成效、项目产业化案例等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财务报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考核评估

第十条 年度绩效自评。平台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周期考核评估。在年度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周期评估,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周期内平台的基础条件建设、行业服务能力、概念验证、经费使用和中试研发情况、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整体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平台须针对问题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巴中市中试研发平台序列。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管理和运行不规范,导致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事故、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周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且在1年后复评仍不合格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五)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六)依托单位注销、破产以及其他情况导致平台宣布解散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平台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

第十五条 平台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行业内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中试研发服务,提升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六条 平台应严格按照制定的规范、流程、标准开展中试活动,完善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平台应建立由同行专家、应用专家、企业家等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概念验证、中试研发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确定、形成中试结论等中试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平台应以学术活动和专题交流等多种形式,促进与高校院所和企业的交流。

第十九条 平台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平台开展工作完成的成果,根据事先约定合理界定权属,并鼓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等。

第二十条 平台在建设运营、资源配置、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强与行业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等单位创新合作,积极探索“科学家+企业家+工程师”“实验室+中试基地+中试产业”等新模式新路径。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新纳入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备案管理的、周期评估为“优秀”的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优先推荐平台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平台提供的科技服务,适用科技创新券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支持中试研发平台运用天府科创贷、巴中科创贷、天使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县(区)、巴中经开区、文旅示范区对辖区内中试研发平台予以配套支持,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第二十四条 优先支持已备案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有限公司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优先推荐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出台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