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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和运行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我局起草了《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10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并发送至邮箱TianhongChen2020@163.com。联系电话:0792-8211537。
附件:1.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0日
附件1
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和运行,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有效助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作,切实提高科学决策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信局业务科室或局属单位开展项目评审、企业认定和课题论证等相关评审业务工作。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征集、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负责牵头专家库组建更新和监督管理,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及使用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牵头开展专家库组建及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研究决定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二)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及出库审核。
(三)组织开展专家信息管理及履职评价。
(四)对专家及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产业类专家、经济类专家、管理类专家。
第七条 专家入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无诚信方面的不良反映。
3.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熟悉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发展动态,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市场需求、动态,熟悉产业和经济发展情况及相关政策。
4.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5.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监督管理。
(二)产业类专家条件。要求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方面相关产业专业知识,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科级及以上职务级别。主要从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负责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相关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与产业技术直接相关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等专业人员中择优入选。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课题组前3名)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可优先入选。
(三)经济类专家条件。要求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经济系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金融、财政、信贷、创投、企业管理、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等方面工作经验且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曾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员(课题组前3名)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可优先入选。
(四)管理类专家条件。要求身份为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行政级别为正科级以上(或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熟悉工业相关政策、具备行业管理经验、政策研究能力或行业背景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专家入库
(一)入库方式。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和邀请入库相结合的方式。市工信局根据需要在九江市内征集专家。市外及相关特定专家由局相关业务科室采取邀请入库的方式入库,重点对接省工信厅专家库及与我市合作高校专家资源。局各业务科室协助挖掘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资源。
(二)申请推荐。专家入库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专家征集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附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技术职称等),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推荐。
(三)审核入库。局机关业务科室对本行业、本领域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入库专家名单推荐至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汇总。
第九条 专家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参与评审事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三)参与评审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对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投诉;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参加评审活动相应劳务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家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对所提出的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专家应签署专项保密协议,严禁泄露项目内容、评审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不得接受或索取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参与评审等履职活动中,发现存在自身利益相关性,导致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形,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五)当个人信息(如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应于30日内更新报备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一条 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单位为专家库使用单位,其组织开展各类项目评审、企业认定和课题论证等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选取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如因技术复杂、专业要求高以及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可按程序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定向邀请所需专家。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流程
(一)专家使用科室(单位)需要邀请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时,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九江市工信局专家抽取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召集项目责任科室(单位)代表和局机关纪委代表,按照专家抽取审批表所填专家组行业构成、数量等,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备选专家的联络先后顺序,项目责任科室(单位)按照该先后顺序以电话或短信方式与专家本人进行沟通,以确定最终参加项目评审会议的专家名单,并填写《九江市工信局专家抽取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留存。
(三)抽取确定的专家因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加活动的,使用科室(单位)应在原专家缺席确认后2小时内完成补充专家抽取。两次抽取后无法联系的专家,暂停抽取资格。
(四)使用科室(单位)应在专家评审活动结束后,及时填写《九江市工信局专家评价表》(详见附件3),并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用于专家库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参评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抵达评审会议现场,仔细聆听评审纪律,履行签到、签署承诺书等规定动作,以保证评审环境的严肃与公正。
第十五条 评审会议前确定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维持评审纪律、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
第十六条 各参评专家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判并提出评审意见,由专家组组长组织进行集体评议,各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发表评议意见,评议意见仅针对具体评审内容和具体问题提出。集体评议完成后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各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最终结果和意见以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各参与科室(单位)应对专家抽取结果保密,在专家评审活动开展前,不得对外泄露参评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 专家遵循回避原则。涉及下列回避事项,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前或过程中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属于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重要关系;
(三)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股权关联、近三年内任职或顾问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协作单位有重大经济利害关系;
(五)其他可能妨碍评审公正的情形。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牵头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根据专家库使用情况,以及专家职务、职称等个人信息变动,结合有关工作需要,适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十条 局机关纪委对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申报单位及知情人举报。
第二十一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应认真记录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情况,包括专家库使用申请、专家抽取(邀请)、回避申明等情况,所有记录应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牵头对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后续专家库监管调整的重要依据。对当年未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不进行评价。
1.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的,提出评审意见建议效果好,未有投诉举报等,评价结果为优秀。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履职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评审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评审工作规则进行评判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使用科室(单位)应加强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在专家履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及时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所,共同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调整出库并告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1.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综合评价结果两次被评价为不合格的;
3.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4.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5.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没有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并实际参与履职活动的;
6.因年龄超过65周岁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
附件:1.九江市工信局专家抽取审批表
2.九江市工信局专家抽取结果汇总表
3.九江市工信局专家评价表
附件1
九江市工信局专家抽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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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科室(单位) |
抽取时间 |
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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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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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人数 |
合计:个。其中:定向邀请专家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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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构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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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 |
人数(个) |
行业领域 |
人数(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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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邀请专家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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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行业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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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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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
分管领导:
年月日 |
主要领导:
年月日 | ||||
附件2
九江市工信局专家抽取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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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单位) |
抽取专家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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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人数 |
抽取专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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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家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行业/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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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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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管理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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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九江市工信局专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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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科室 (单位) |
专家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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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专家事由 |
专家人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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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表现评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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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评价 意见 |
不合格原因 |
是否建议纳 入黑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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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
分管领导:
年月日 | ||||||
附件2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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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
修改意见 |
备注 |
关联导读: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