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高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个人所拥有的权属清晰、无抵押、无质押和产权纠纷的专利、商标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行为。

二、价值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在特定的目的和场景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专业方法,对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定和估算。

(一)评估方法。知识产权评估,一般通过构建价值评估体系或大数据评估模型,运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评估方法,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价值、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进行综合分析,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转让许可、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等市场活动提供参考和支持。

(二)评估标准。专利评估可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GB/T42748-2023)。企业、高校、科研组织、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取相应的指标和权重,构建相应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和价值实现。

(三)结果运用。相关方可委托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评估值可作为协议交易出价的基础或依据,也可以作为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价格或拍卖起拍价的基础或依据。

三、定价方式

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是指在市场环境中,通过供需关系和市场竞争,实现知识产权的价格形成。发挥市场在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

(一)协议定价。交易双方就知识产权价值及其成交价格基于市场判断、技术发展等进行协商并形成共识,最终形成协议交易价格。

(二)公开竞价。转让方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发布信息披露公告,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其他竞价方式。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三)竞争性谈判。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组织转让方和多家意向受让方(不少于两家)对交易标的最终受让条件进行谈判,确定最终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的交易方式。

(四)许可定价。许可方可参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对于专利开放许可,许可入门费和提成率可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的通知》,结合所在行业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等水平、许可使用对象的数量、许可费用的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专利池定价。专利池许可费率一般由专利池发起单位或运营管理机构结合专利数量、专利价值、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专利产品价格、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接受程度、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确定。

四、交易模式

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创新要素的优化配置和高效流动,达成知识产权价值的转化与实现。

(一)协议交易。交易双方自行或委托知识产权交易运营机构就成交价格、数量等交易要素进行协商,按照“时间优先”或“价格优先”原则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挂牌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发布知识产权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由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三)定向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知识产权项目信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和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经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选择竞价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受让方。

(四)开放许可。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五)专利池交易。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专利池成员主要通过专利池的对外一站式许可获得收益,许可费率一般由发起单位或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利池确定或调整许可费率时,可与潜在被许可方充分沟通协商,以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五、管理保障

(一)前置审查。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技术出口等情形,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或其他前置程序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相关前置程序。

(二)规范程序。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在按照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可通过协议定价、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按规定公示知识产权名称和拟交易的价格。

(三)完备手续。交易完成后,要做好交易凭证、转让手续、许可合同备案等权证变更手续,确保交易结果合法有效。

(四)创新许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突破“一次性买断”的传统模式,采取前期“零门槛费”,后期“分期支付”“里程碑支付”“提成支付”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让更多中小企业高效、低成本使用专利技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的存量专利,进行开放许可。

(五)税收优惠。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六、附则

鼓励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个人在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与交易中,参照使用本指引。本指引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定价和交易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附件: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资料

附件:

本指引编制参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资料

本指引编制过程中,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下: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10月17日)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

“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六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

“第二十四条正式披露公告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即成为竞买人,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正式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

第二十五条产权转让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转让方应当结合标的特点、市场形势、交易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方式。”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202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性政策,建立容错机制,激发创新活力,营造鼓励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对于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创新事项,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发挥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可以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政府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在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以及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中,相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除其相关决策失误、偏差责任。

监察委员会以及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审慎包容监管。

第十五条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转化方式,且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分配。

第十六条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厦门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0年10月30日)

“第十四条转让、许可使用知识产权所得,以及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管理办法》(厦国资产规〔2022〕366号)

“第五十一条企业房地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以及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生产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生产设备、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决定交易方式。

第五十二条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市属国有企业审核批准。

第五十三条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仅调整转让底价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行〔2022〕11号)

“第十三条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但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二、相关政策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

“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国知发服字〔2025〕5号)

“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纵深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形成长效机制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5〕16号)

“(十一)积极推广“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模式。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的传统模式,采取前期“零门槛费”,后期“分期支付”“里程碑支付”“提成支付”等“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让更多中小企业高效、低成本使用专利技术。各地要加大力度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的存量专利,进行开放许可。”

《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国知发运字〔2025〕11号)

“第二条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

第八条建立合理的许可收费机制。专利池成员主要通过专利池的对外一站式许可获得收益,许可费率一般由发起单位或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结合专利数量、专利价值、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专利产品价格、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接受程度、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确定。专利池确定或调整许可费率时,可与潜在被许可方充分沟通协商,以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三、相关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ggfw.cnipa.gov.cn/home”

《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第二版)》

“https://ggfw.cnipa.gov.cn/portal/helper/zhinan.pdf”

《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0/24/art_75_179776.html?siteId=zhongguancun”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电子书

“http://fujian.chinatax.gov.cn/fjnsrxt/zszx/zswz/69905721079405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