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2025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案。2025年6月11日,根据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移交违法行为线索的函,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陆某某陪同下对线索内容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将西南角的一楼场地租给舟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调查核实,舟山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的场地内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危险化学品(氯化氢甲醇、氯化氢乙醇、氯化氢异丙醇),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陆某某,尚未取得违法所得。6月1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2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陆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2.周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案。2025年5月19日,根据低塘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报请,余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低塘街道应急消防管理站在周某某陪同下对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水沟头*号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底漆、紫砂漆、异丙醇、异丁醇、乙酸乙酯、丁醚、丙烯酸树脂、乙酸正丁酯、乙二醇丁醚和DAA(二丙酮醇)共85个满桶、10个半桶以及1台分散机。经查,上述物品均属于周某某所有,周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生产车间电气线路等设施设备未防爆,未安装气体报警装置,未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现场对其生产、存放的底漆和紫砂漆进行了抽样取证并送检。5月29日,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确认抽样取证中的底漆和紫砂漆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调查核实,周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共取得违法所得23600元。6月9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7月2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元整;3.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余姚市某喷涂厂(经营者吴某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案。2025年6月16日,根据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年度执法计划安排,临山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余姚市某喷涂厂厂长吴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油漆、稀释剂仓库中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被关闭,余姚市某喷涂厂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装置。2025年6月17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喷涂厂(经营者吴某某)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8月18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喷涂厂(经营者吴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余姚市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案。2025年6月3日,根据2025年余姚市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泗门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在余姚市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程某某陪同下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冲压车间西侧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未保持畅通,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不符合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2.0.6在建筑使用或运营期间,应确保疏散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不被占用、堵塞或封闭”。余姚市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其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唐某某。6月6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7月1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余姚市某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宁波某浴具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2025年4月16日,根据陆埠镇应急消防管理站年度执法计划要求,陆埠镇应急消防管理站执法人员在宁波某浴具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的陪同下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宁波某浴具制造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余姚市某五金加工厂,未与承租单位余姚市老某五金加工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徐某某。2025年4月22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浴具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7月15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宁波某浴具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