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6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征集和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支持以下五个方面科技创新活动:

重大科技任务

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支持由我省牵头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

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突破关键技术数量及质量、科学价值与原创性、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转化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提升行业竞争力及影响力等指标。

项目管理处室: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支持省内各高新区、重点产业园区、海南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围绕黄河青海流域高质量发展、兰西城市群建设、西宁海东都市圈一体化发展、科技援青以及我省与其他省(市)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开展的跨区域科研合作。

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数量、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科技型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举办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项目管理处室: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围绕青海省重点学科、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建设中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发展布局,重点支持依托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建设。

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基地开放共享和服务水平、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情况、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数量、培育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等指标。

项目管理处室: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围绕青海省特色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企业科技专员、技术市场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活动,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数量、促进技术合同成交额、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投融资金额、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数量、培训技术经纪人数量、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量、服务企业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项目管理处室:高新技术处、农村科技处、社会发展科技处、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

立足青海省特有的资源禀赋,加强重大科学目标导向、应用目标导向的基础研究项目部署。支持面向国际科学前沿、特色优势学科群和解决我省产业发展共性技术难题的基础科学问题研究。

考核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研究成果科学价值、创新性和国际国内影响力、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数量、申请或授权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数量、培养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数量等指标。

项目管理处室: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二、重点方向

参考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重点方向。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牵头单位必须是在青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原则上自筹资金与引导资金比例不得低于2:1,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

(二)申报负责人要求。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具有中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可主持申报,但须由2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科研人员推荐),项目负责人执行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申请人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且长期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该项目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严禁挂名申报。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三)鼓励本省单位与东部省市科研力量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匹配及专项经费分配等内容。

(四)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销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均不能申报。

2.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他不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四、申报及推荐时间

(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专项统筹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参照省级科技计划申报指南重点方向,由各主管处室组织评审入库。

(二)项目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申报,按照“全年开放申报、集中受理(评审)”的原则,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集中评审,评审时间另行通知。通过评审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根据预算下达情况出库。

(三)待财政部、科技部下达2026年度资金预算通知后,根据具体指标要求,择优予以支持。

五、联系方式

1.项目受理单位

青海省科技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玉健  李琴

联系电话:0971-5509875、5509395

电子邮箱:qhkjfzzx@163.com

技术支持电话:0971-4510106

2.项目管理单位

(1)高新技术处

联 系 人:张明龙多杰措

联系电话:0971-8244566

(2)农村科技处

联 系 人:杨延强 杜帅

联系电话:0971-8233815

(3)社会发展科技处

联 系 人:祁秀丽刘世铭

联系电话:0971-8244588

(4)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

联 系 人:俞成 米杰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5)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联系人:王新亮白进春

联系电话:0971-8249950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