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格林韦尔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N-甲基吡咯烷酮(NMP)提纯及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项目(二期)节能审查的请示》(格林韦尔〔2025〕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110-350421-04-02-211997。项目分两期建设,新增精馏塔、球磨机、砂磨机、反应釜、生物质锅炉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一期建设1条N-甲基吡咯烷酮(NMP)生产线和6条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生产线,二期建设2条N-甲基吡咯烷酮(NMP)生产线和6条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3.1亿元,全面达产后将新增年产25万吨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NMP)、2万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其中,一期5万吨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1万吨碳纳米管导电浆料)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N-甲基吡咯烷酮(NMP)回收液为主要原料,采用脱水提纯工艺生产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NMP);以碳纳米管、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NMP)为主要原料,采用物理研磨工艺生产碳纳米管导电浆料。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项目主要用能设备包括精馏塔、球磨机、砂磨机、反应釜、生物质锅炉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一期拟于2025年12月建成投产,二期拟于2026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全面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5805.43tce(当量值)、19690.21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14.72tce、可再生能源消费量12940.33tce;其中,年消耗电力2319.27万kWh、生物质颗粒22044.86t、柴油10.10t。项目一期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983.38tce(当量值)、5819.51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4.91tce、可再生能源消费量2631.24tce;其中,年消耗电力1096.20万kWh、生物质颗粒4482.52t、柴油3.37t。项目电子级N-甲基吡咯烷酮(NMP)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55.23kgce/t(一期57.60kgce/t),碳纳米管导电浆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01.63kgce/t(一期101.77kgce/t),均优于企业扩建前同类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三明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三明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三明市、明溪县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