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来宾高新区)、市三江口新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市中直、区直各单位:
《来宾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版)》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宾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
(2025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医疗保障“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来宾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行政管理,市、县两级税务部门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用的征收,市、县两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三条 参加来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第四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筹集的费用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五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缴纳办法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退休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原办理退休参保单位)在缴纳当年第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统一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个人在第一次缴纳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向税务部门缴纳;灵活退休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中代扣并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新参保单位及个人在参保首月一次性向税务部门缴纳当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
第六条 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专户。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在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内统筹使用,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如有结余,结转入滚存结余;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如有超支,则从历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滚存结余中支付。其收支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后,参保人方可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年内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停止、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年内在来宾市统筹地区续保的,不再加收当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可继续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离开来宾市统筹地区到其他统筹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不予退还,停止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八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参保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度一致。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条件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规定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单独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第九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包括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及大额医疗补助。
第十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当年参保人员因病治疗发生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职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工伤以及生育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的部分使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进行大额医疗补助,按分段比例累计支付。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500元(不含,下同)至10000元(含,下同)的部分,报销比例10%;10000至2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15%;2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20%。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及大额医疗补助均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余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和待遇标准,今后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支出、基金结余等因素,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四条 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相关的医疗管理、医疗监督与处罚等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8日印发的《来宾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