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废止《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3号),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