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始终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大力推行服务型执法,努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5“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案件311件。现公布3起不予处罚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虚假广告、不规范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方面。
案例一
绵阳市梓潼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美容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20日,梓潼县市场监管局查获某美容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发布含有“用于美容服务的化妆品适用所有肤质”等内容的广告,但涉案产品本身并未标注“适用所有肤质”,当事人也不能提供“适用所有肤质”的相关证明,其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2025年3月18日,梓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珠宝店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4年12月27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获某珠宝店涉嫌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开展“积分派兑 满4599元送品牌电瓶车”的促销活动,但在活动中,当事人只公布了奖品种类,未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相关规定。2025年3月18日,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
绵阳市江油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农资经营部对网络销售的农资产品作虚假宣传案
2025年2月24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查获某农资经营部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通过网店销售“姜军令”牌农用微生物菌剂(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4556)号)时,宣称该产品具有“有效杀灭生姜、番茄、柑橘等病害”的功效;依据《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的相关定义,涉案产品并不具有杀灭农作物病害的功效,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截止到案发,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1袋,货值金额46.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删除了宣传内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5年3月28日,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